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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当前监狱教育矫正的理性反思

程序与实体:当前监狱教育矫正的理性反思


叶春弟


【摘要】当前监狱教育矫正实务在不同侧面遭遇困难可以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反思。教育矫正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量应当及时分清;监管安全与教育矫正的目标不应该不分宾主;教育矫正的目标与内容及教育矫正的方式在立足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才能找到正确的坐标。
【关键词】教育矫正;程序;实体;反思
【全文】
  

  实务中,监狱教育矫正遭遇的尴尬,根源于对教育矫正程序与实体的认识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混乱。本文立足于对当前监狱教育矫正的感性认识,对劳动与教育、手段与目的的程序性内容和目标与内容的定位、强制教育与自主选择、集体教育与分类教育、学制与刑期的结合等实体性内容展开理性反思。


  

  一、教育矫正实务的现状


  

  (一)教育矫正的时间


  

  1.监狱主管民警用于教育矫正的时间


  

  直接核算主管民警用于教育矫正的时间,不是明智的做法,这个时间可以间接获得。一般情况下,主管民警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分配如下:执勤和行政事务(各类会议、配合各类检查、狱政工作、劳役安排等)占30%左右;制作各类材料(减刑、假释、记功、表扬材料、常规工作记录)占60%左右。因此,主管民警一个工作日可用于教育矫正罪犯的时间占10%左右,即一个工作日以8小时计,每个工作日可用于教育的时间为50分钟左右。


  

  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1次个别谈话教育。除此之外,逢节假日增加1次,重点对象再增加1—2次。每次谈话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同时,第十七条规定了“十必谈”,但这是十种比较特殊的情形,不是每名罪犯在服刑期间都能逐一遇见,因而,分摊在整个刑期中,“十必谈”所占的时间比重很小。


  

  2.监狱的教育时间


  

  根据“5+1+1”教育改造模式(即罪犯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监狱每周可用于教育矫正罪犯的时间为1天。至于这天的时间该怎么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中,有些监狱自己掌握半天,半天下放给监区。


  

  3.罪犯接受教育的时间


  

  罪犯接受教育的时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5+1+1”教育改造模式中专门教育的时间;一部分是零星的时间,大概由主管民警平时教育、社会帮教、扫盲教育、技术教育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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