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学者们关于对中止犯“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合理根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其一,从阐释中止犯立法意义入手,进而说明对中止犯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合理性。如赵秉志教授指出,就中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意义而言,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领域贯彻中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与犯罪构成原则的需要,因为从主客观相结合看,犯罪中止有其不同于犯罪的其他形态的特征,有必要以专门法条对犯罪中止加以规定;第二,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需要,因为中止犯与构成其他犯罪形态者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使刑罚公正合理地适用并达到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之功能,理应将犯罪中止作为独立的制度来区别对待;第三,是有效保护社会、最大限度减轻已经付诸实施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的需要。[16]
其二,赞成上述见解,但强调还应在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方面加入伦理因素。如陈一蓉博士指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仅凭刑事政策理论、刑罚目的理论等任何一种都是无法解释清楚的;上述见解较为全面、科学地论证了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由,但是它并没有揭示出更深层面的理由,即伦理依据。中国内地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之规定,体现了一定伦理色彩,即既要通过刑罚对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以及支配它的主观恶性给予报应,又要对其后来改过自新行为通过减免处罚予以奖励,并以此教育大多数一般社会成员。[17]
其三,变相吸收德日刑法学上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论来阐释中国内地刑法减免中止犯处罚的根据。如张明楷教授指出,中国内地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相当于违法性减少说);第二,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为减少(相当于责任减少说);第三,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罪犯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当于刑事政策说)。[18]
其四,主张应当从社会危害性减少以及刑法内部的谦抑性两个方面来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持该论者指出:中国内地对中止犯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其性质属于较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根据谦抑原则非刑罚化要求,应该对其免除刑罚;对于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中止犯,由于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减轻程度比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要小,故应该对其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19]
三、笔者观点
毋庸置疑,域内外学者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探讨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作为学术研究,不能简单地以他国学者的研究结论代替自己的研究论证,何况各个国家或地区有着彼此不同的法文化传统与不同的社会历史及现状。依笔者之见,探讨中国内地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当注意如下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