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止犯减免处罚之根据
谢望原
【摘要】域外关于中止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客观未遂说和主观未遂说,而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责理论才是我国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正当依据。关于中止犯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域外主要有金桥理论、恩惠或褒奖论、刑罚目的论、责任论;而追求公平正义的刑事政策价值才是中国内地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此外,对于中止与未遂区别难题—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应当坚持以是否存在“意志以外原因+现实危险性”来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将其作为认定中止犯的补充原则。
【关键词】中止犯;减免处罚;刑事政策
【全文】
关于中止犯的立法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并不统一,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把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形式—中止未遂,规定在同一个法条中。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条第1款第1句)即是如此。其二,将中止犯划入未遂类型,但专条加以规定。如《丹麦刑法典》(第23条)[1]《德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等。此类立法例仍属中止未遂。其三,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分别加以规定,将中止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专门规定,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其四,将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作为未完成罪,但以独立法条分别加以规定,《俄罗斯刑法典》第六章便采此立法例。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中止犯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之价值取向趋同,即对中止犯均采取了宽大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这种宽大的刑事政策表现为二:其一,对中止犯不予处罚,如丹麦、德国等欧陆国家;其二,对中止犯免除或减轻处罚,如我国;或者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中国台湾等。值得关注的是对中止犯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甚或免除处罚的依据究竟何在?对此,笔者将以比较刑法为视角对该问题加以论述。
一、中止犯处罚之依据
(一)域外学说
日本与中国台湾的刑法立法和刑法学深深受到了德国等欧陆国家刑事立法与刑法学说的影响。由于欧陆有关国家刑法均将犯罪中止作为未遂的一种特殊形态,[2]虽然日本和中国台湾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异于德国,但由于刑法学理论渊源关系,德国刑法学说关于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似可作为日本、中国台湾刑法中中止犯(台湾“刑法”第27条)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