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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进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间

  

  二、自诉案件中,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立案后从事刑事诉讼


  

  理由如下:


  

  (一)笔者不赞同从自诉人控告时开始,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这主要考虑到此时虽然有自诉人控告,即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控告但未立案,即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因此,根本谈不上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诉讼问题,如果被告人委托律师帮助,只属于刑事诉讼之前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而不属于从事刑事诉讼活动。


  

  (二)因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人控告之后,经审查核实证据和调查取证,认为自诉人有理有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有犯罪事实存在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才将其立为刑事案件,此时刑事诉讼才刚开始。


  

  (三)这时,人民法院已有该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可以凭借律师执业证件去查阅。


  

  (四)辩护律师从立案开始从事刑事诉讼,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还有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辩护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去做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为被告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辩护做准备。


  

  (五)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从事刑事诉讼,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辩护意见和附其理由一并提供给人民法院参考,这既可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帮助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再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将《刑事诉讼法》第96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之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第33条 修改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后起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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