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一合适成年人辅助同一案件的多名未成年共犯
根据《规定》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不能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中,仍有司法机关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未照此规定执行。如某案中有未成年共犯15名,侦查机关为该1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并聘请了3名合适成年人,这一情况显然不符合规定要求。《规定》要求一名合适成年人只能辅助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为每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平等的保护。这与刑事诉讼法要求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原理一致。
(四)合适成年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责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同时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然而实践中发现目前许多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更多履行的是监督之职,即监督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是否合法,而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抚慰、教育等方面做得还很欠缺。如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或庭审过程中与未成年人沟通的层次较浅,甚至整个审讯过程中未与被告人沟通,仅作为旁听者。这与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也不能真正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真正悔过自新。
(五)司法机关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即聘请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并帮助其认识、悔过。但是实践中,少数办案人员以法定代理人可能妨碍诉讼为由,不履行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义务,径行聘请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现象。这一现象反映出个别办案人员不是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在变相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最了解,也最能从心理上对未成年人进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最关注,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应予优先保障。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建议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认识到“程序是落实制度的基本保障”,《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合适成年人的要求、参与条件、适用程序、履行权利义务等问题予以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上述现象出现,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