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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朱萍


【关键词】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全文】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中对合适成年人有明确规定,要求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设立“合适成年人”(the appropriate adult)辅助其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合适成年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亲属,熟悉未成年人工作或者精神卫生工作的社工,这些条件无法满足时,还可以由任何不是受雇于侦查机关的成年人担任。2003年该制度引入我国,上海市成为试点地区之一。2010年4月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合适成年人的定义、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作了专门的规定,规范了合适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辅助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活动。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目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时的一种有力救济,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落实仍有不规范之处,加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在立法上未予以确认,个别情况下存在权利扩大化和违背该制度初衷的现象。


  

  (一)不适格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并参与刑事诉讼


  

  根据《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担任,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资格后方可适用。但是,少数执行部门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聘请合适成年人。如张某等三人绑架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但是其工作证有效期已过。虽然实质上起到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但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合适成年人一定要在资格有效期内参与刑事诉讼,并在资格到期前及时延期或再次申报。


  

  (二)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同时参与刑事诉讼


  

  根据《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合适成年人作为补充,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而当法定代理人已具备到场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书面通知合适成年人退出刑事诉讼。实践中,仍有部分案件存在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同出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现象。如王某抢劫案。王某父亲是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向法庭提出自己年事已高且普通话表达不清楚,请求让其两个女儿共同参加庭审,以准确表达意愿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考虑到该请求的合理性,同意王某的两个姐姐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加庭审。在二审中,检察机关发现王某的父亲与两位姐姐分别以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一审庭审,并在一审判决书上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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