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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法计划与企业犯罪预防

  

  其次,就故意犯罪而言,根据行为主体在企业内部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适法计划可能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就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因为在法律与企业内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他们具有几乎是完全的自主权,而且企业适法计划的实施与监督也受到他们的管理职权与活动的影响,所以,如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犯罪的决意,企业适法计划很难发挥预防作用,上述的安伦公司案与波音公司案也证明了这一点。(2)对于一般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并不能左右企业整体的决策,而且其职权与行为对于企业适法计划的实施难以形成影响,所以如果企业内部的监督程序与活动到位,内部制裁充分,企业适法计划对于他们的故意违法行为,是能够发挥预防作用的。(3)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而言,虽然他们并不能左右企业整体的决策,但是他们的职权与行为对于企业适法计划的实施有可能形成影响,而且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机构的默许或者纵容,所以企业适法计划对于他们的故意违法行为,未必能够发挥预防作用,至少其预防作用不如在一般从业人员的场合那么明显。


  

  表二:企业适法计划的预防效应评估


  


  


  
  
  
  
  
  
  
  
  
  
  
  
  
  
  
  

  
 行为主体

  
犯罪类型

  

  
高层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一般从业人员

  
故意犯罪

  
×

  
○/×

  

  
过失犯罪

  

  

  


  

  第二,在减少司法成本方面,如上所述,在规定企业适法计划的国家,企业如欲通过其内部适法计划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必须能够证明其相关内部规定、实施机制以及内部制裁等是“充分的”或者“有效的”,而且立法或司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企业在发现内部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后,应该即使向执法机关汇报,并进行充分合作,这对于减少司法成本而言,无疑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里以对企业适法计划的立法规定与司法操作都相对完善的美国为例,以作说明。


  

  2005年,位于美国的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 DPC)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提交报告,披露其中国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 1991年到 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 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获利 200万美元的违反《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行为,[38]并表示接受司法部的制裁。


  

  在此之前的2004年 6月,生产航空装置的卫神科技公司(Vision Tech.)在与通用电气合并之际,发现其内部可能存在违反《海外反腐败》的行为。随后,卫神公司迅速通知美国司法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披露了其 2001—2004年在泰国、菲律、中国的营业记录。这些记录显示,神公司的国外代理商和经销商曾经告知卫神公司的一名高级销售主管可存在向外国官员的可疑支付,但该管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没有通卫神公司的其他高级经理人,该公司随后表示自愿接受美国司法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总计130万美元的罚金制裁。[39]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犯罪行为都发生在美国之外,而且都属于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相关企业不展开充分的合作,司法机关必须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起诉等,如此势必大大增加时间与人力、物力成本。而在上述两个案件中,由于涉案公司的自我披露与认罪,上述环节都得以省略,也即,节省了绝大部分的司法成本。


  

  第三,在减少社会损失方面,企业犯罪涉及的被害人通常范围都比较大,这也就意味着其一旦发生,造成的社会损失也比较严重,尤其是在有关企业事故、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犯罪的场合。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制定并有效实施内部的违法行为预防计划,或者在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之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执法机关展开合作,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并进行自我防范,无疑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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