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根据管理过失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之际,企业适法计划对于过失认定的参考意义更为突出。因为管理过失的实质是在追究企业在预防、减少灾害、事故的制度构建与实施方面的过失责任,即“追究因为不充分的结果回避措施(防灾体制)导致结果的过失责任。”[32]而企业适法计划恰恰可以说明企业在提高雇员法律意识、完善预防体制方面付出了相当的注意与努力。所以,在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如果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法计划,可以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主意义务,从而减轻其责任。
日本法院的许多判决也体现了上述主旨。例如1996年,东京高等法院在某串通招投标案件中,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指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9名企业被告人深刻反思了事件的重大性,对企业组织进行了改进,对人事进行了调整,并制定了反垄断法遵守手册,对雇员进行了教育,可以期望其能够贯彻再犯预防,”[33]据此,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刑。2002年,琦玉县地方法院与东京地方法院也做出了相似的判决。既然在犯罪发生之后,积极地制定、实施适法计划能够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不言而喻,在犯罪发生之前,有效地实施适法计划当然亦能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
3. 企业适法计划、新过失论与企业过失认定
从新过失论出发则可以得出与上述完全不同的结论。首先,新过失论主张过失是违法性要素,所以理论上企业适法计划有可能在论及责任之前,通过否定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完全否定企业的刑事责任;其次,新过失论主张过失是从一定期待行为的脱离,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行为标准,即是否充分地采取了客观回避措施。适法计划实施的目的就在于保证企业本身及其雇员能够严格依照法律与行业要求开展业务行为,通过制定行为准则提供客观的行为标准,并通过设置内部举报与预防制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企业适法计划的存在及其有效实施,能够成为判断企业过失是否成立的标准;第三,如果企业适法计划及其有效实施能够成为企业过失的判断标准,则其进而可能超越企业过失认定,影响整个违法性论,因为企业适法计划在实质上就是成为了阻却企业行为违法性的事由。
所以,如果说在监督过失的场合,鉴于企业雇员具体行为的存在,企业适法计划及其有效实施因为难以否定具体行为人的过失,而在阻却企业行为违法性方面还可能有所难度的话,则在管理过失的场合,企业适法计划及其有效实施完全可以否定企业的过失,因为管理过失的核心就在于强调企业本身的组织情况、经营行为。也即,从新过失论出发,完全可以得出企业适法计划及其实施可以否定企业监督管理过失、进而否定行为违法性的结论。当然,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不是只要制定并实施了适法计划,就可以否定企业过失,必须是良好并且得到有效实施的企业适法计划才可以否定企业过失,阻却企业行为的违法性。
三、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性问题
(一)否定论的提出
2000年以来,尤其是在都制定有比较完善的企业适法计划的美国的安伦公司案件与波音公司案件之后,[34]对于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性与可行性,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指出,“因为企业适法计划的假设前提是企业的领导人总是抱着慈善的念头开展业务,所以其存在根本性的缺陷。”[35]有的学者更是进一步指出,“现在,减少对规定适法计划的法律原则的重视,更有助于实现起诉企业的目的。”[36]但是,也有的学者对企业适法计划的积极意义与作用表示肯定,认为“进行自律,自我保证遵守社会规范是必须的。严肃的内部适法计划有助于鼓励职工向权力机关说出真相,即报告他们认为可能已经过界的行为。”[37]
那么,企业适法计划在预防企业犯罪方面,是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呢,对之是应该持否定态度还是肯定态度呢?如自然科学领域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就具体问题得出一个确定的“对”或“错”的答案不同,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即使基于相同的事实,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更勿言就相同的事实,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例如,从上述的安伦公司案件与波音公司重大案件出发,的确可以得出企业适法计划存在重大缺陷,在预防企业犯罪方面作用有限的结论,但是如果从企业适法计划减少的社会损失方面,可能又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对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性及其作用,需要在对企业犯罪的预防层面、司法成本与社会损失三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二)具体分析
第一,就企业适法计划在预防企业犯罪方面的作用, 应该从犯罪类型与行为主体出发,进行分别探讨。如表二所示(○表示具有预防作用,○/×表示可能有预防作用,×表示基本上没有预防作用),首先,从犯罪类型而言,对于过失犯罪,企业适法计划应该是能够发挥相当的预防作用。原因有二,其一,无论是普通过失犯罪也好,业务过失犯罪也好,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疏忽或者不充分履行,而企业适法计划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要求企业对其所有职工进行守法教育与义务提示,尽可能地保证企业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其二,从企业本身的预防意愿的角度而言,由于过失犯罪不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追求的,而且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相当的损失,所以企业本身愿意通过培训职工与改善组织,防止企业内部过失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