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责任原则体现出了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的发展方向,即在责任认定方面,从个人走向组织、从主观走向客观。与大陆法国家相同,英美法国家传统上也是以“个人”为假想对象来构建刑法理论,设定刑罚罚则。代理责任与等同原则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通过个人责任来确定企业责任,原因就在于二者实质上都是处罚企业的刑事政策目的与传统刑法理论相折中的产物。根据代理责任也好,等同原则也好,对企业进行刑事处罚在实践中都要经历从个人到组织的过程,在认定个人刑事责任之际,都是基于传统刑法理论,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只不过在判断企业责任之际加入了行为人是否是企业的雇员或是否是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处罚条件。所以,代理责任与等同原则并没有超脱传统刑法理论的分析框架。
但是在以组织责任为基础的集合责任原则、组织责任原则以及文化责任原则之下,根据传统刑法理论进行的个人刑事责任判断已经不再必要,而代之以根据企业的组织规则、管理过程进行的组织责任判断;与此相适应,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过失等主观要素也不再对企业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企业的守法状况以及内部管理活动等客观要素成为了判断企业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这表明,在责任认定方面,集合责任等原则体现出了从个人到组织、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变,这与传统的刑法理论是明显不同的。
在新的责任原则之下,企业适法计划受到了更大的重视,某些国家已经明确将之规定为辩护理由之一。例如在澳大利亚,判例明确表明:“是否存在有效的适法计划,原则应该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如果存在有效的适法计划而发生了犯罪,则减轻刑罚可能是适当的。相反的,未能实施适法计划则应该成为加重处罚的裁量因素。”[13]英国2010年的《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更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与商业组织相关的个人,出于以下目的实施了贿赂行为,则该商业组织应该承担贿赂罪的刑事责任:(1)为该商业组织获得或保持业务;(2)在业务行为中为该商业组织获得或保持某项利益。第2款进而规定,如果该商业组织能够证明,在其内部存在适当的旨在预防特定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程序,则构成合法辩护。第9条也明确要求,国务卿必须制定第7款要求的商业组织能够使用的以预防特定行为人实施贿赂行为的程序与指南,并可以定时进行修订。
(三)企业适法计划的现状
如下文所述,从20世纪90年代晚期,对于企业适法计划也存在一定的质疑。但是,因为“企业适法计划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两个决定性的要素。一个是可以让企业根据法律、法令的规定开展业务,一个是在说服各级的从业人员,让之相信严守法律边界开展业务可以为企业,或者说所有的从业人员带来利益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14]所以在英美国家,企业接受监督自己行为义务的积极性在不但没有减弱,而且在稳步增强。[15]上述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与英国《贿赂罪法》的规定表明,立法机关也仍然对企业适法计划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继续将之视为企业犯罪预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其他国家,企业适法计划同样获得了决策机关与企业的欢迎。例如,与法国一样在传统上否定企业刑事责任的意大利,在2001年颁布了第231号法令,规定在企业员工实施犯罪的场合,也可以追究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追诉的企业积极有效地实施了预防犯罪的合理措施,可以免除责任。在这一法令的推动之下,意大利的企业纷纷开始制定、实施企业适法计划。意大利内部审计协会(Italian Internal Auditor Association)2006年4月公开的一项针对上述第231号法令研究结果显示,在在接受调查的72家企业中,82%的企业已经制定并正在实施企业适法计划,91%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根据第231号法令制定特殊的行为监督计划。[16]
在早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实施企业适法计划的日本,情况也是如此。2004年,为把握日本的企业犯罪现状,更为构建更有效的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之目的,早稻田大学企业法制与法创造研究所针对日本3100家上市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942份。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显示,在企业内部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占68%,在企业内部建立起雇员违法行为预防制度的企业占67.3%,通知股东本企业存在适法计划的企业占31.5%,对消费者公开的有20%。[17]
二、企业适法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
在承认企业适法计划的国家,通常的情况是,如果正在被刑事追诉的企业内部,存在符合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要求的“有效的”或者“充分的”适法计划,可该企业的刑事责任可以被减免。当然,对于如何判断特定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性与充分性,各国的标准各有不同。例如罗马审判法院在2003年判决中指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则不能认为特定适法计划能够预防犯罪:没有具体针对企业被追诉之犯罪发生的领域;没有保证有效的自制与控制组织的独立性;没有载明只有合格的董事会的多数通过才能对之予以修改。”[18]上述的《美国量刑指南》则就如何认定某一组织的适法计划是否是充分地,列明了七项要求:(1)该组织必须建立与之规模相适应,能够被合理地认为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守法标准与程序,如行为守则等;(2)该组织必须任命高层人员监督适法计划的实施;(3)该组织必须进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赋予该组织已经或者应该已经通过日常行为知道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职员的裁量权;(4)该组织必须将适法计划有效地告知所有的成员;(5)该组织必须贯彻该计划,并通过监督体制与审计制度保证该计划得到遵守;(6)该组织必须通过适当的惩罚机制,贯彻各项标准;(7)在发现犯罪行为后,该组织必须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对特定犯罪行为做出回应,防止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包括对其适法计划进行修改,而且必须就相关犯罪行为向执法机关进行通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