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法计划与企业犯罪预防
周振杰
【摘要】企业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特征意味着,有效地预防企业犯罪,必须注重企业本身的自觉与努力,这构成了企业适法计划存在的理论基础。企业适法计划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正在得到政策决策者的越来越大的重视,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了法定的辩护理由或者判断企业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虽然在理论界对于企业适法计划存在着否定性的意见,但是针对不同犯罪人与不同犯罪的具体分析,企业适法计划对于预防企业犯罪是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的,尤其是在企业过失犯罪与企业中下层人员实施犯罪的场合。
【关键词】企业犯罪;适法计划;犯罪预防;刑事责任
【全文】
企业犯罪(单位犯罪或者法人犯罪)的原因具有多元性特征,可能是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给单位留下了犯罪的空间,也可能是单位本身的管理结构与所有权结构等因素,所以,如欲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政策目的,需要立足于多个层面,构筑起包含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为支柱的国家政策、以市场机制与第三领域监督为重点的社会政策与以建立在适法计划与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的以良好的企业文化为目标的企业政策三个部分的综合性预防政策。[1]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介绍、评析目前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的企业适法计划,以为我国决策机关制定、实施企业犯罪预防政策提供参考。为此,本文,首先回顾了企业适法计划产生与发展,介绍了企业适法计划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其后,以各国的立法为基础,分析了企业适法计划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影响,并以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企业监督管理过失为例,探讨在企业过失犯罪领域,不同的过失论对企业适法计划的作用的影响;最后,探讨了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性问题。
一、企业适法计划的历史与现状
(一)企业适法计划的历史
企业适法计划(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起源于美国。虽然现在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企业适法计划,但是尚无统一的概念,通常认为,指“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行为而主动实施的内部机制。基本的构成要素包括正式的行为规则、负责官员以及检举制度。”[2]企业适法计划的基础理念之一是注重企业自律。据美国学者的考证,在美国要求企业自律的政策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对证券进行规制之时,但是首次明确规定企业适法计划及其对企业刑事责任影响的立法性文件,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定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s )。[3]但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美国量刑指南》之时,其中并没有包括对犯罪企业的量刑标准,直至4年后,该委员会才对指南进行修改,增加了第八章《组织量刑》(Sentencing of Organizations)的内容之时,才在该章第C2.5条明确规定,在犯罪发生之时,如果企业内部存在有效的适法计划,可以减轻刑事责任。[4]也即,如果特定企业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漠视法律,而且制定并积极实施了预防性适法计划,司法机关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规定的含义与意义,曾就任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与美国量刑委员会主席的戴安娜E·墨菲指出,组织量刑规则为企业制定、实施适法计划提供了动力,“通过促进适法与行为计划,组织量刑指南不仅为组织行为的实质性改变提供了动力,而且推动了量刑改革法目的的实现,即:预防与威慑犯罪行为。而且,组织量刑指南也使得组织中的责任个体明白,如果他们不支持或者不致力于旨在预防与威慑违法行为的计划与程序,将会承担何种潜在的责任。”[5]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推动企业适法计划的实施,企业为什么愿意主动实施适法计划?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犯罪行为不但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样也给企业本身带来危害,例如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安然财务造假案中,不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举世闻名的安然公司也成为了历史;2008年发生在我国的三鹿案中,在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一个具有数十年历史的大型企业同样也步入了末路。所以对于国家和企业而言,主动预防违法行为无疑是双赢的选择。此外,在现代社会,企业一旦被发现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而企业适法计划,“在能够保证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开展业务的同时,能够让雇员相信依法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对于企业的每一个雇员而言,都是有利的选择。”[6]而且如上所述,在许多国家,企业适法计划的有效实施,能够减轻甚至免除企业的刑罚。
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发现企业犯罪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偶然的事故,二是通过日常检查。但是,被动地等待事故发生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国家惩罚企业犯罪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罚,而在于通过处罚预防企业犯罪,减少社会危害,而事故的发生就意味着危害已经实际产生;通过日常检查发现企业犯罪意味着从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手中获取证据,而且日常检查通常是在与企业进行必要的联系之后才进行,通过其发现企业犯罪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对于预防企业犯罪、减少社会危害而言,企业本身的预防意志必不可少,“似乎可以得出与单纯的刑法对策相比,企业适法计划可能更为有效的结论。(因为)企业适法计划在照顾到企业利益的同时,承认企业具有自由构建适法计划的余地。”[7]总而言之,“为了正常地评价企业,预防企业犯罪,必须着眼于企业本身的自主预防能力。”[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