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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药专利保护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三)对于中药专利的公开制度的缺陷


  

  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某些技术特征必须公开,而同时规定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可以只告知专利审查部门,这样让专利部门对关键技术进行保密。同时,应允许申请者合理保留某些技术秘密。如果有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持有异议,可以通过“秘密”的方式去审定异议。通过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核心技术,避免其他企业获得核心技术而进行大量仿制,从而让拥有这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人放心的去申请专利。


  

  (四)采用专利法上“等同原则”和中药有效部分理论来解决中药复方产品侵权难认定的问题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设计,经过与已获得专利之发明相比,如发现其实质是以相同的方式运作、履行相同的功能且取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时,则根据该原则可将其视为对已获发明之专利构成侵权。[12]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一方面起到认定侵权的效果,揭开了那些对原有专利略加微不足道的变化、对原来专利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仿制的侵权真实面目;另一方面,通过“方式、方法、功能以及结果”上的比较,鉴别出具有与原来专利有实质创新的地方,进而对其进行中药专利保护。有效部分是中药药理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几大类物质,每一类中包含许多性质相近的化合物。不同的中药因其功能不同其有效部分也不尽相同。将中药的有效部分应用到专利申请中,用其作为技术特征来申请专利。而在现代医学中,可以根据中药当中已知部分,采用系统溶剂分离的方法,就可以简单地鉴别出两种中药的有效部分。所以,通过判断有效部分是否相同的方法就可以从一个比较简单的层面判断是否侵权。[13]这样,采用多角度运用技术手段深入具体地去判断是否侵权,可以有效地解决侵权认定难的问题。


  

  (五)对于增加中药专利保护的实质期限问题


  

  一方面可以加快中药发明的审批速度,使可以得到保护的专利尽快进入专利保护的范围,比方说可以使产品早日进入市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知识创新与鼓励专利申请。另一方面,比较对药品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作了延长的规定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欧盟诸国、韩国、澳大利亚、以色列、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等。[14]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对新药的专利保护期给予适当的延长,来对因监管审查而损失的时间的弥补,使制药企业能够回收其高额的研发投资,这样来鼓励一些企业对新药的开发,我们国家可以采取此种延长保护期限的方式来平衡因专利审查时间过长的问题,但同时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专利时间的延长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在设定延长保护期限制度的时候,也考虑这方面的因素,采取一个适合的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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