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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制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体现与运用

  

  三、过失相抵制度的法理基础


  

  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的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过失互相抵消。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损益也可以相互抵消,正如违法行为不能抵消一样,过失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实际上,过失相抵制度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而来: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是因为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失,如果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则不应当令赔偿义务人负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即等于将赔偿权利人基于自己过失而引发的损害后果转由赔偿义务人负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过失相抵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因为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可归责于他的原因造成了一定损害的后果,如果由于可归责于受害人原因,比如受害人疏于注意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那么受害人自己也应当负担一定的损害后果,也就有了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所以,过失相抵本质不在于因为受害人有过失而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而在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将受害人应当自行负担的那部分损害加以确定而已。


  

  四、过失相抵制度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文,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在归责原则上才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对过失相抵的适用进行了限制,无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过失如何重大,也不得免除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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