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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是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从预谋到实施,其主观上均是想假借赌博的方式来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次,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设赌诈骗行为。犯罪嫌疑人以诱骗对方参加赌博的形式,采用挑逗、鼓动被害人下注,用换牌作假、控制骰子点数等欺诈手段,使得被害人“有输无赢”或者“先小赢而后大输”,自认晦气“自愿”交出财物。最后,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诈骗罪。


  

  最后,从案件的处理效果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一方面,就诈赌类的赌博行为而言,涉赌数额将直接决定赌博行为罪与非罪的构成,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实践中一般都要求涉赌数额较大的才可能成立犯罪,否则仅作为一般赌博行为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赌博罪的数额较大往往要求万元以上,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只为人民币2000-4000元,如果实践中将应成立诈骗犯罪的诈赌行为因未达到赌博罪的数额要求而被作非罪处理,无疑会放纵罪犯。就本案而言,其涉案数额只有13600元,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2005年5月11日所作《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的行为达不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构不成赌博罪。然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数额较大。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的行为作为一般赌博行为处理,不仅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无疑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洪某不仅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特定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交付巨额钱财,应当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徐先章,单位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李舒城,单位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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