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五)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与美国量刑前调查报告之比较


  

  现代量刑前调查制度始于19世界40年代的美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美国的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整个普通法国家最为典型。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创立之初,参考了美国的量刑前报告制度,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操作以及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磨合、改进,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1.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与我国社会调查报告主体的多元化操作实践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有固定、独立、隶属于司法机关的人员实施。以美国为例,量刑前调查报告由缓刑监督官(probation officer)负责进行。{13}缓刑监督官是司法机关的雇员,接受法官委派,独立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其所作社会调查报告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并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依据。


  

  2.调查报告的内容。美国量刑前调查报告一般包含以下几项内容:①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是否有主动接受罪责的行为;②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状况,主要包括少年犯罪裁决情况、被法院定罪的情况、其它犯罪行为、被不起诉情况;③量刑选择,即可适用于此种犯罪行为的几种量刑方式,包括监禁、监督释放、缓刑等;④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包括家庭关系、社区联系、精神和心理健康状况、生理情况、教育情况、职业技能、雇佣状况等;⑤罚款与赔偿,包括被告人的赔付能力、量刑指南上规定的罚款情形、成文法上的相关规定;⑥可能导致偏离量刑指南的事实要素;⑦辩诉交易的影响;⑧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罚款和赔偿情况、可能导致偏离量刑指南的事实要素以及辩诉交易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14}


  

  尽管我国的社会调查报告与美国的量刑前社会调查报告中都包含了量刑建议,但是两者量刑建议的科学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首先,我国社会调查员一般很少具有法律背景,很难就法律问题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与此迥异的是,美国的缓刑监督官一般都会接受较长时间的量刑指南培训,就量刑指南的规定甚至比法官都熟悉;其次,我国社会调查报告中一般很少涉及案件事实情况,也很少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调查,所以脱离案件事实提出量刑建议是很危险的,而美国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几乎反映了量刑指南中规定的所有要素,因此得出量刑结论也是顺理成章;第三,我国社会调查报告一般是在法院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之后便开始委托相关人员着手进行,在法院没有定罪的情况下,社会调查员便提出量刑建议是非常不科学的。


  

  3.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在美国,在向法官呈送量刑前调查报告之前,缓刑监督官必须至少在量刑前35天向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提供调查报告的复印件。{15}此举的目的在于“在向法官提交最终报告之前,给各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以补充量刑信息、提出评论意见、以及提交书面反驳意见”。{16}至少在量刑前7天,缓刑监督官必须向法院以及当事人提交最终的量刑前调查报告,同时附具一份包含所有未决争议、反驳意见的理由以及缓刑监督官对这些问题的评论性意见的备忘录。当然,控辩双方在其后举行的量刑听证程序中,还可以提供证人、提出证据、在特定的情况下,缓刑监督官也要出庭澄清某些争议事项。我国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程序上还比较简陋,没有就社会调查报告规定明确的开示程序,而且量刑听证程序中除了社会调查员在例外的情况下出庭外,也不会有其他证人出庭。


  

  4.调查报告的作用。美国的量刑前报告从缘起上来讲,主要是为了向法官提供被告人的个人历史、犯罪前科情况等信息,以便使法官的量刑更具有个别化。{17}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量刑前调查报告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①帮助法官确定合适于被告人的量刑;②在缓刑和假释期间,帮助缓刑监督官履行监督职责;③帮助联邦监狱局或者州监狱机关对罪犯进行分类、决定监禁期间适用于罪犯的改造方案以及制作释放计划;④向联邦假释委员会或者其它假释机关提供决定犯罪人是否适宜假释的信息;⑤提供研究资料和信息。{18}可见,尽管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和美国的量刑前报告的主要功能都是向法官提供准确量刑的相关信息。但是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作用范围更广,可以不断延伸到犯罪人刑罚执行期间,对刑罚的执行、执行期间的处遇、假释等方面都可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范围比较窄。[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