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启动与实施,目前各地操作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在法院少年庭内,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之外,设立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这种模式以河南省兰考县法院为代表[4]。第二,少年法庭的法官向承担未成年社会调查责任的中立第三方(包括地方司法所、社工站、共青团权益部等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由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重庆沙坪坝法院、上海长宁法院、合肥包河法院以及昆明盘龙法院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第三,由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进行社会调查,这种模式以沪州江阳法院为代表。此外,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委托律师或者检察官进行社会调查,但考虑到调查主体的身份、立场、利益和思维习惯等可能对调查报告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所以这两种调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很少使用。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关于社会调查的内容,尽管各地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表格内容、项目、顺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总体说来,其所要包含的内容却大同小异,即包含事实和建议两个部分,其中事实部分至少应该包含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详言之,一份完整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的教育和管理方法;②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学或父母离婚、早逝等;③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④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⑤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⑥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⑦分析犯罪的原因;⑧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其中①至⑥属于事实证据部分,⑦和⑧是对事实的分析与建议。[5]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
关于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各地法院采取的方式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要求至少一名社会调查人员代表在法庭审判中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些法院不要求社会调查人员出庭,而是由庭审法官当场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当场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有些法院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且由于是法官亲自调查或者亲自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查,因此报告的中立性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一般不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而直接作为自己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的参考材料;还有一些法院则将社会调查报告交予控方或者辩方,由该方宣读,并接受对方的质证。总体来讲,大部分法院都肯定辩护方享有知悉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反驳和质证的权利。
(四)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司法中的作用
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成长的经历、生活环境,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为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11}其次,社会调查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在拟判被告人管制、缓刑和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对被告人的详细背景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并据此评估其是否具有再犯新罪的可能性。再次,社会调查报告也是少年法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12}我国少年司法秉承“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是少年司法的一大特色,法庭教育则是少年审判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官要能够真正地“教育和感化”被告人,首先必须找出其“感化点”,有的放矢,否则便会事倍功半。鉴于生活经历不同,每个人“感化点”各异,因此法官只有通过社会调查,详细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背景、社会交往状况以及实施犯罪的动因等信息之后,才可能归纳出“感化点”。最后,社会调查报告也为各地少年法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同时也为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庭后帮教提供了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