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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当然,在目前内地的监管体制下,各类产品在经过生产前的诸多监督环节之后,如许可审查、资质认可、质量标准认定等,再进入到市场流通环节,产品所具有的食物安全性问题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所谓隐蔽性,即其中的安全性问题一般不易为消费者所直接觉察,而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消费之后,才会慢慢地凸现出来。如社会中出现的毒奶粉等事件即是如此。而所谓复杂性,即经过诸多过滤后进入流通环节的产品所内含的安全性问题往往兼具化学性、生物性等诸多特征,进而所涉及的监管职权往往不限于其中一个监管部门,而是多个监管部门。对此,香港单独设置的食物安全监管机制可以从容以对,但是在“各管一块”的监管模式下,安全监管会在制度上逻辑上会出现一种悖论,因为在安全性问题被引发之前,由于其中的问题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一时尚难以分辨出其中问题所具体涉及的监管领域,由此,除非有特殊情形,各个监管部门一般会怠于监管,难以积极介入。因为在问题尚未被诊断的情形下,一旦积极介入监管,很有可能会出现徒劳而无功的“越权”或“无权”监管情形。当然,由于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从而将问题爆发出来之后,那么各个监管职能部门当然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介入监管、履行应尽的职责。可见,“各管一块”的监管模式一般难以发挥事前预防或积极介入的监管效果,而往往扮演了事后追究责任的功能角色。同样,这种模式下的“统一协调”也往往都体现在事后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当中。


  

  食品安全中心的组成人员一般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


  

  在香港,食品安全中心的组成人员一般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均是化学、生物、医学等各个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具体包括公共卫生医生、护士、兽医、卫生监察员、化验师、营养学专家、食物生物科技专家以及食物毒理学专家,等等。比如,现任食物安全专员陈汉仪为医学专业背景出生。这种人员配备截然区别于目前内地执法监管机构的情形。内地监管机制整体上采行的仍然是一种“执法监管”与“专业检测”相分离的格局。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等措施。然而,对于专业性的检验、检测等问题,则一般交由非执法监督的食品检验机构来负责。与香港的情形相比,这种制度设计会使各个执法监管机构在专业性方面较为薄弱。但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并且在问题解决上要求监管上的强专业性,可见,这种“各管一块”且执法监管与专业检验相分离的制度设计会让很多安全性问题成为执法监管中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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