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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导向的《行政诉讼法》修订问题

  

  公共发展项目案件,是指政府机构发起投资或者批准立项开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可能给当地造成污染和其他社会性危害,应当允许利益相关方通过行政诉讼表达不同意见并提出案件。行政诉讼的作用可以限于提供一个证明和说明理由的平台来消除公众的误解。法院可以不作判决,只是提出司法建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按照其协议修订国内法律,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度性措施。对有关和影响贸易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司法审查,是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内容。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制度上分属不同类型。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由贸易制度,而不是像我国行政诉讼法那样主要用于救济个体权利。[4]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解释不是特别指向多边贸易国际条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所以不能说这几个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达到一致。因此在修订《行政诉讼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审查一个特定的制度空间,或者放入统一的客观诉讼中,或者单独设立一个保护多边贸易体制的诉讼。


  

  为保护个体主观权利设计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如果要容纳包括客观诉讼在内的不同种类之诉,那么就必须全面调整制度设计方法,以诉的种类作为构建法律结构的依据,并按照不同的诉补充相关的诉讼制度。例如客观诉讼就需要在第三人制度、共同诉讼制度、法院职权性干预制度、检察院公诉或者支持他人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四、合同案件


  

  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采取的经济授益型行政发展措施多数具有合同性质。这种行政发展措施的法律意义是: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策权前提下,以经济利益刺激和促使当事人接受政府政策意图积极行使商业投资权和商业经营权,达到加快财产流转、商业交易和经济增长的目的。在此,政府与企业之间不是计划经济下或者市场监管中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一种经济发展取向的公私合作关系或者发展型合同关系。这种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的“发展型合同”,其行政性质不是法国传统行政合同法中的行政特权,而是经济诱导中的政府发展政策意图,尤其是产业政策中的政府发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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