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导向的《行政诉讼法》修订问题
于安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修订
【全文】
一、修订导向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规则。《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当按照科学的新发展观审视和设计行政诉讼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消除旧发展观及其政府作用的影响。修订《行政诉讼法》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应当把处理政府发展措施引起的行政争议作为重心之一,使行政诉讼成为矫正非理性政府发展措施的法律平台。
《行政诉讼法》已经生效20多年,在有关行政的国家立法中是最为滞后的法律之一。目前的行政法制和行政争议案件已经极大地区别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的情形。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国内经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生效到1989年完成立法之间的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主,包括治安处罚和经济处罚案件。所以《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以职权性行政决定为背景的,例如不适用调解、[1]法院准许后撤诉和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制度。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除了公民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以外,在经济方面仅限于以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主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不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大量增加,而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个体权利带来的社会问题、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对发展的引导推动活动也被纳入行政法制范畴。当然最重要的变化是2003年以后我国实行了新的发展观和新的发展政策,政府的职能和取向也发生了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变革。《行政诉讼法》应当反映政府职能及其立法的新变化,适应处理由于新立法和新政策产生的行政案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