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个人主义右派”,主张个人应免于一切不必要的集体或公权力限制。如果说“均富左派”倾向于无底线平等,那么“个人主义右派”则倾向于无底线自由,走到极端就是无政府主义。由于民主政府一般会采取有效的再分配政策,不受干预的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势必会加剧不平等,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取向不仅存在内部张力,而且也隐含了对政府职能与权限的截然不同理解。
二是“最小政府右派”或“限权右派”,其特征是承认政府本身的必要性,但是主张将政府干预限于最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个人自由而非社会平等。由于政府的立法与行政分支是积极的,司法分支则是“消极”的(如“不告不理”),不会主动揽权,且主要负责裁处私人纠纷,藉以维护“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因而自由主义者多崇尚英美普通法传统。事实上,洛克早已在其自由主义契约论中主张,法院是政府的第一要素;一个原始文明可以不要行政,甚至可以没有立法,但是不能没有定纷止争的法官 [8]。到近代,司法不只是被动适用立法,而且积极控制行政越权或违法;自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之后,美国甚至还用卫法约束立法行为。到1930年代的“新政”时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是用司法权遏制立法与行政的经济干预措施,虽然功败垂成,但是改头换面之后,普通法院现在已被普遍视为个人自由的保护神。
三是“精英右派”或“反大众右派”,不仅主张政府最小化,而且要求政府控制大众的盲动,至少保持“超然”独立,不为社会多数的诉求所控制。恰恰在一个多数人消极沉默的威权国家,“精英右派”还总是幻想自己正在受到“多数暴政”的压迫,至少念念不忘代表多数的政权上台──不论是通过痞子革命还是民主选举──的可怕场景。就和社会大众的平等主义倾向一样,自由主义者的精英倾向是很自然的,因为他们一般是比较成功的职业人士,受过高等教育并有稳定的工作、家庭和收入,因而将无底线平均主义视为洪水猛兽。十八世纪的美国立卫者也是一群贵族,制订联邦卫法的初衷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并遏制多数主义民主(或“民粹”)的盲动。虽然这种自我保护意识既自然也正当,但是如果任由其矫枉过正、无限发酵,并生成反民主、反大众的情绪,那么它对于中国社会将和“国家主义左派”一样有害。
四是“精英右派”进一步演变而成的“集权右派”,他们要求政府积极控制和引导大众,并有效遏制多数利益联盟的形成和得势。表面上,自由主义和集权主义是格格不入的,“集权右派”似乎是自我矛盾的怪胎,但是如果将精英主义逻辑延伸一步,则不难得出“通过专制保护自由”的右派悖论,因为自由──尤其是在专制下的自由──是要靠政府维持的。精英往往从骨子里鄙视社会底层,不信任他们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以至动辄用“素质论”为少数人的统治辩护,一说起平民政治就惊呼文革式“大民主”来了!他们至少认为现在的中国人是不配行使民主权利的,必须在政府训导下经过无限期的“自由主义”熏陶之后才够格,只不过这种所谓的“自由主义”已经蜕变为独裁专制的卫道士。在本质上,被推向极致的集权“自由主义”就是法西斯主义。
最后,就和“愤青左派”与“权贵左派”一样,右派队伍中也同样存在愤青和巴结权贵者。如果“左愤”不讲理,也不要期望“右愤”讲理;网上不分青红皂白、你来我去对骂者,左右都不能幸免。只是在正统意识形态偏左的体制环境下,左右分布不完全对称;在一般情里下,用不受官方认可的右翼意识形态去接近权力显然是缘木求鱼。因此,“愤青左派”和“权贵左派”在数量上更多一些,真正有独立思考和身体力行精神的“均富左派”和“草根参与左派”更少一些。“左愤”鼓噪愈凶,右派就愈恐惧,愈认为人民“素质低”、“不成熟”,千万不能贸然搞民主,否则文革时期(子虚乌有)的“大民主”就不请自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