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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下)

  

  在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古典阶段的凯尔森经由司法三段论,又绕回到了传统理论,令其原本卓尔鹤立的个别规范理论大为失色。


  

  2.法律行为规范的独立性:怀疑阶段的凯尔森思想


  

  晚年凯尔森对其上述见解有所修正。完成《纯粹法学》的修订出版之后,为了回应克鲁格(Ulrich Klug)等人关于规范与逻辑关系的见解,凯尔森晚年致力于研究实然层面上的叙述逻辑在规范领域的有效性问题,并将其“纯粹法理论”延展至“规范的一般理论”。法律行为作为个别规范的独立性质,亦在此过程中得到确立。


  

  凯尔森指出,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其名著《逻辑体系》一书中早已表明,叙述逻辑三段论中,结论隐含于前提之中,并未揭示新的真理。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大小前提具有相同的逻辑特性,皆为具有真假二值性的描述命题;第二,任一命题的谓项均是对主项属性的描述。在“所有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会死”之三段论中,前提与结论均属描述命题,并且,大前提谓项(“会死”)表明了主项(“所有人”)的属性,小前提谓项(“是人”)亦表明了主项(“苏格拉底”)的属性,因此,该推理其实可以转述为:“所有具人之属性者,皆带有会死的属性,苏格拉底具人之属性,故苏格拉底带有会死的属性。”是以,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必然为真。[104]


  

  比照逻辑三段论建立起来的所谓“规范三段论(normativer Syllogisms)”,其标准模式是:“所有作出承诺者应遵守其承诺,迈耶承诺向舒尔茨支付1000元钱,迈耶应遵守承诺向舒尔茨支付1000元钱。”[105]但是,凯尔森认为,该“规范三段论”其实并不符合叙述逻辑三段论的要求:


  

  第一,规范针对意志活动(Willensakt),[106]目的在于加载义务、设定权利或授予权力;逻辑则指涉思维活动(Denkakt)。关于逻辑思维的矛盾律与推理规则不适用于规范领域。[107]


  

  第二,大小前提的逻辑性质不同。前者为一般规范(“所有作出承诺者应遵守其承诺”),存在样态为效力,无所谓真假;后者则属于描述命题(“迈耶承诺向舒尔茨支付1000元钱”),具有真假二值性。性质不同之前提,不能逻辑推出任何结论。[108]且如上文所述,当法律行为被以描述命题的方式置于小前提时,其所表现的,只是客观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创制效力的法律行为之主观意义被遮蔽了。


  

  第三,规范命题中的谓项并未表述某种属性。“作出承诺”与“应遵守其承诺”固非“所有作出承诺者”的属性,“迈耶”的属性亦不在于“向舒尔茨支付1000元钱”。正如在“说谎的人应当受到指责,迈耶说谎,迈耶应当受到指责”这样的推理中,即便迈耶说过一次谎,他亦应当受到指责,却不能因此认为迈耶的属性是“说谎者”,而“受到指责”所表达的亦非属性,它的意义仅仅在于说谎者“应当”受到指责之规范效力。[109]此与“苏格拉底会死”的叙述逻辑判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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