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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追诉犯罪相反,多数刑事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反驳指控的能力和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充分发挥质证对于辩明是非的重要作用,在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环节,应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向其提供帮助的权利,以辅助其进行有效质证。同时,被告人、辩护人、专家辅助人均应有权申请有关法医物证的提取人、保管人、鉴定人出庭进行举证和接受质证,以方便被告方全面地了解控诉证据,进而多方位质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有关法医物证鉴定结果真实的一根“保险丝”。[6]


  

  2.有针对性地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


  

  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世纪大审判中,在被害人妮可住处、辛普森的住处和越野车等处发现、提取了至少七处怀疑是辛普森所留下的血痕,均与辛普森DNA分型一致。在法庭上,这七处血痕及其鉴定结果分别被指出提取时警察栽赃、真凶DNA严重降解、证据样本遭到篡改、送检或实验过程中检材受到污染、与案件无关等理由予以批驳,并由于警察取证的程序确实存有瑕疵等原因,最终导致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7]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重点,即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的收集、保管和送检的过程是否合法并符合技术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得出的结果是否准确,鉴定结果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被告方在法庭上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应着重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


  

  (七)法官如何审查判断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视野下应用法医物证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刑事法官在对法医物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1.法官对法医物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法官审查判断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有如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注意审查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的收集是否合法。例如,取证的主体是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中对案件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法医物证不是上述机关或人员收集的,而是当事人或单位保卫部门收集,则所收集的法医检材因收集主体不合法而不具有证据能力。二是要注意审查取得法医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和规范,即有关主体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医物证相关证据规范进行取证,是否存在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被取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三是要注意审查每一项法医物证的保管情况,审查它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提取,记录的保管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混淆、被调换或被污染的可能。四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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