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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五)法医物证送检和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受技术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及检材质量等制约,有的法医物证不能被有效检出。为了提高法医物证的检出率,送检单位应选择恰当的检验、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规范的要求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理送检请求后,应在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检验和鉴定。


  

  1.选择恰当的检验、鉴定机构送检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体系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重复鉴定严重而鉴定意见可信度的考量规则欠缺、鉴定人的职业操守良莠不齐等一些亟待改革或者整治的问题,因此在法医物证送检环节,一是挑选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送检,送检的同时应确认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同时不存在应回避的情形;二是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第一次送检时就应直接选择业内最专业和权威的机构送检;三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记录鉴定人名单,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就其所作鉴定的方法、过程、结论及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并接受法庭的质证。


  

  2.送检和检验、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法医物证尤其是其中所承载的DNA物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因此要尽可能地缩短送检的时间;应由两人以上送检,领取、交接检材和样本时应作好记录,记录单上应记载保管、运送的方法和条件、交接的时间以及相关人员签名。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人应主动与侦查部门交流,了解案情和破案的关键所在,有条件的应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相关案件信息;侦查人员也应主动将案件信息通报给鉴定人,尤其是期望通过检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传达给鉴定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鉴定人在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中,通过结合犯罪现场的情况及案情,在完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死工具、死亡时间等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往往能够突破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对杀人手段、作案人数、案件性质、作案过程、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等都会有所分析和判断,这些内容可能大大超出尸检报告等所报告的内容,有时能为侦查破案提供较为明确的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六)被告人和辩护人如何有效地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


  

  鉴于法医物证及其鉴定结果在有些场合对刑事案件所起的关键作用,被告人、辩护人要尽可能地从发现、提取到鉴定等各个环节对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提出挑战,刑事裁判的法官要通过质证环节来全面认识刑事案件中的法医物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则要努力通过质证环节向法庭充分展示用于控诉犯罪的法医物证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提高被告人、辩护人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有效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1.对法医物证进行有效质证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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