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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四)在具体案件中错误理解法医物证的证明作用


  

  犯罪现场的物证,尤其法医物证及其鉴定报告,一度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事实上,法医物证往往是一种间接证明,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即法医物证证明力的大小,往往需要借助于人的判断和推理。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虽然是客观存在的,有关鉴定报告也是正确的,但是错误地理解其证明作用,有时会导致错案。比如,在杀人犯罪现场提取到有关人员的毛发后,如果简单地据此定案,很可能会作出错误认定。因为现场发现的毛发只能表明该人曾到过案发现场,或者其毛发被偶然粘附到犯罪现场,至于该人何时到的犯罪现场,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关联,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刑事诉讼视野下提高法医物证应用水平的建议


  

  (一)如何有效地发现法医物证


  

  有效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率,是正确应用法医物证的基础。通过了解案情,认真分析可能存在法医物证的场所和位置,制定现场勘查计划时将其尽可能全面地列出,避免产生遗漏。具体而言,为了有效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率,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犯罪现场、有关人身和物品进行全面勘验和检查


  

  法医物证多存在于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组织者要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案情,最好能对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轨迹也有所了解,对于现场可能存在的法医物证,应有所准备。不仅对现场的法医勘验人员应有所交待,对其他现场勘验人员、侦查人员也应有所要求。其他人员如果发现法医物证,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由法医勘验人员提取。法医勘验人员应积极参加现场勘查,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查找。一般而言,法医在现场勘查中首先应注意观察尸体、被害人所在的环境及尸体形态,及时对尸体、被害人人身进行初步检验,对尸体上附着的斑痕、毛发等进行提取,并提取口腔拭子、阴道拭子、乳头拭子等;其次要以尸体、被害人所在位置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其所在、处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搜索,发现存在的血迹、粘附法医物证的擦拭物、遗留物。此外,对于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应注意抓住第一时间对其人身及邻近的居所进行检查,从其衣着、随身物品上发现法医物证,检查其人身有无损伤,并留取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


  

  2.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勘验和检查


  

  在对犯罪现场及有关人身、物品进行全面勘验、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勘验和检查,通过严密、细致地查找,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医物证。例如,在刀具类凶器伤人或杀人案件中,在对凶器进行检查时,不仅应检查其表面,还应将刀身与刀柄拆开,检查结合部,从中发现血痕。有的案件现场被案犯清洗过,在怀疑被清洗过的地板和磁砖等处,要注意检查磁砖缝、地板缝等处,从中发现血迹,一旦发现有血迹,应扩大检查的范围,注意从案犯清洗过的地板甚至粉刷过的墙壁上查找喷射状血点。有些性侵害犯罪中,附有精斑的织物被案犯水洗过,实际上经水洗的织物一般仍能检出精斑,不能因相关物证经过水洗就轻易放弃查找和检验。又如,对于死因不明或有争议的命案,应对尸体各个系统、器官、组织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从中发现异常,寻找病变,分析可能存在的死因,发现可能反映死因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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