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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类型化及其意义

  

  1.对注意规定和具体化规定的解释。因为注意规定是对刑法典的重复强调,具体化规定也是在刑法典的允许范围内进行的细化,所以对这两类刑法司法解释的解释,同对刑法典的解释一样,可以平义解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


  

  2.对扩张性拟制的解释。因为扩张性拟制的刑法司法解释已经不当地扩张了刑法典的语义,所以,为使对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贴近刑法典的内涵,法官在适用此类司法解释时不可扩大解释,并且应当尽量作缩小解释。例如前文提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其他一些加重后果或者加重情节的,也构成盗窃罪,这是对刑法典第264条的一种扩张性拟制。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贴近刑法典的本质内涵,就应当对该解释中所使用的“数额较大”进行缩小解释。也即:该解释所使用的“数额较大”应当与刑法典第264条条文中所使用的“数额较大”具有不同内涵。如果说某地对于刑法典第264条条文中所使用的“数额较大”把握为1000元,那么该解释中的“数额较大”应当高于1000元(如掌握为1500元)。这样,再把实践中发生的盗窃数额为1000以上不满1500元的情形,理解为该解释中所谓的“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这种缩小解释,就可以把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统一起来。


  

  3.对限缩性拟制的解释。因为限缩性拟制的刑法司法解释已经不当地缩小了刑法典的语义,所以,为使对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贴近刑法典的内涵,法官在适用此类司法解释时不可缩小解释,并且应当尽量作扩大解释。前文提到,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认为保险诈骗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方可入罪,这是对刑法典第23条第2款的一种限缩性拟制。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能够贴近刑法典的本质内涵,就应当对该解释中所使用的“情节严重”进行扩大解释,以使通常所谓的“情节轻微”的行为也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未遂,从而使该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规定相协调。


  

  至于前文所提到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交通肇事重伤不到三人的行为,以及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死亡不到三人的行为排除在了交通肇事罪之外,对于这种限缩性拟制,无法进行扩大解释,因为“死亡”、“重伤”、“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等词汇的语义是固定的,很难予以扩大解释。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法官面对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这种断裂时,就无能为力。相反,法官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消弭这种裂痕。具体到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不到三人,或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死亡不到三人,其行为仍然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虽然第235条和第233条均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提示,但是,因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不当限缩,导致“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不到三人,或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死亡不到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不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法官应当回归适用普通条款,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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