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技术侦查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如对特定对象的监听,往往需要在相当时间跨度内才能获得预期的信息,时间过短不容易捕捉到侦查所需要掌握的犯罪动向、犯罪人的行踪以及获取相应的证据。因此,批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往往意味着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采取这一措施。不过,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该措施的适用对象甚至其他人的自由权利有所侵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时间应当划定合理的时间范围,以使公权力在技术侦查领域的行使有一条明确的边界。对于进行技术侦查的期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49条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后,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及时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其一,通过这一措施获得了有关犯罪的信息、证据和犯罪人的行踪,达到技术侦查的目的;其二,侦查中采取的其他侦查措施使侦查进展顺利,达到侦查终结的要求;其三,由于某些原因案件被撤销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技术侦查的对象(如该人死亡或者有证据表明他是无辜的)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技术侦查获取信息和事实材料的使用、保密与销毁


  

  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重要目的之一是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和事实材料,技术侦查有着明确而正当的目的,这一目的决定了由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如何取舍,也决定了这些材料的正当用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50条第三款规定了技术侦查获得信息的正当用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侦查机关才能保存和记录,并且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用于其他正当的诉讼用途,不得作为个人或单位背景调查、权力倾轧的手段,更不能出卖以牟利,也不能用于其他与办案无关的用途。


  

  在侦查过程中,有些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这个过程不但有可能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还会获得大量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侦查人员在进行技术侦查中,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以免损害国家利益,危及国家安全,损害商家经济利益和个人的隐私权。在技术侦查中,对于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属于录制或记录下来的,应当及时销毁,以防止被人利用或使个人权利受侵害的损害面扩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