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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另外,在侦查中,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类案件不同于前述依据罪名进行划分的案件分类标准,而是以追捕对象作为案件范围划定的依据。适用于两类人,一是已经发布通缉令,正在被通缉的人;二是虽然尚未被通缉,但已经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述两类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轻微犯罪,而且可能妨碍侦查甚至继续危害社会,需要缉拿并进行羁押,为了便于追捕,对于这两类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利于及时掌握其行踪和发现其藏身处所。


  

  二、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要求


  

  技术侦查通常是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的侦查行为,具有科技性、隐秘性和适用对象特定性但影响对象可能不特定等特征:(1)技术侦查主要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如运用监听技术对特定对象进行监听,没有科技手段谈不上技术侦查。(2)这种技术手段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运用技术手段的侦查活动都称之为技术侦查,如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并不叫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现有的法定侦查手段外依靠专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独立的侦查行为。(3)技术侦查具有隐秘性,通常是指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运用技术手段对侦查对象进行的侦查活动,如运用测谎仪进行测谎,不称为技术侦查。(4)技术侦查通常是对特定对象展开的侦查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进行的防范式监控,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围;不过,技术侦查的对象虽然特定,但由于与该对象联系的人不特定,因此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人员也可能纳入技术侦查的视野,因此隐含着对个人通讯自由和隐私权的潜在威胁。由于技术侦查容易侵犯侦查对象甚至其他人的隐私权、居住安全等宪法性权利,实施技术侦查的同时必须加以严格控制,做到慎重使用,以避免公权力无限扩张,使个人的自由权利暗中受到恣意侵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使用作出了限制。进行技术侦查应当提出申请,得到批准以后,执行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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