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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技术侦查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处理


张建伟


【关键词】技术侦查;程序规范;信息处理
【全文】
  

  技术侦查是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在我国,加强技术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多年来的呼声,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已经成为侦查机关越来越多采用的方法。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此加以明确和规范,造成技术侦查缺乏刑事诉讼法上的明确授权和规制,由技术侦查手段获得证据的证据能力也没有法律上的确认,容易造成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困境、人权保障上的漏洞以及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基于这一原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程序加以明确规定。


  

  一、技术侦查的主体范围和案件范围


  

  技术侦查是侦查程序中的侦查行为,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只能是侦查机关,其他机关不能行使技术侦查的权力。在侦查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因侦查主体的受案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五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大,有的还具有组织严密、隐秘性强、持续性以及取证难度较大的特点。


  

  其次,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两类:一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这些案件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只限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达到案情重大才能实施技术侦查手段。所谓案情重大是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渎职犯罪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须注意的是,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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