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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研究应当转换研究范式

  

  一、要扩展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在我国,以往传统的比较法研究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对不同法系或相同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比较,以及对不同法系或相同法系国家的相应部门法之间法律规范及其功能的比较。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不仅要求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主要法系之间的比较,而且必须依据现实两大法系各自发展变化及其之间的融合趋势,重新审视比较研究的范围和视野。同时要注重对其他重要法系例如伊斯兰法系等发展、变革及其影响的研究;更要注重近些年来在不同地域或不同国家形成的“混合法”或称“二元或多元法律”之间的比较。例如,前苏联各个加盟共和国近20年的民事立法,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法折中主义”状况,依据不同的渊源,经过多方借鉴、吸纳和融合,已经构成了“俄式民法典”、“德式民法典”和“杂式民法典”,将原来的体系“裂变”为多种形式。又如,现行土耳其法是从瑞士、意大利、法国以及近些年从美国、欧盟输入的结果。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呈现出“二元”或“多元”法系的性质,近些年来甚至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分别在各自的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吸收、借鉴或移植了不同法系的内容。扩展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同样要将长时期以来忽视或很少研究的地域范围纳入到重点研究范围。例如,当今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混合型”法律制度和其深厚的习惯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在民商立法中出现的“解法典化”和法典重构以及确立的“微观法律制度”等状况,都是比较法研究的新的范围。


  

  二、应当从更深的层面上运用微观比较研究方法,揭示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以及它们之间的包容性和融合趋势。运用宏观与微观比较方法对于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律体系作比较研究,是比较法传统的研究方式。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将这种研究方式引向更深的层面,特别是要运用微观比较研究方法。当今世界不同的法系和法律体系充满了多样性,在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各具多元因素,这就构成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多方面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正如意大利法学家R·萨科指出的,它们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分布在各个“法律共振峰”之内。因此,比较法研究就必须从微观上阐明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共振峰”,然后再具体地寻找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特别是对法律移植的研究,更加需要运用微观比较方式。任何一种法律及其制度都是源于本土社会、价值、传统而生成的,并且深嵌于本土整体文化之中。传统的法律移植理论侧重于研究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的独特性,而在全球化时代必须打破这种局限性,运用微观的、多视角的分析研究方式,不断发现出不同法律之间的共性和包容性,以便寻找出被移植国的哪些法律及其制度适合于继受国,从而进一步逐渐形成具有国际统一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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