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研究应当转换研究范式
刘兆兴
【关键词】比较法学研究
【全文】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越来明显。法律全球化体现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在承认和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已经开始形成某些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规范系统,即体现出趋同化和一体化。在此,我们既要研究多方面的差异性,又要研究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发展的全球一致性,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和不断形成的,旨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领域中的各种法律。
随着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及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和深入,任何国家国内法的发展变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变革,都不再仅仅是由单纯的国内诸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传统等因素的发展变化所致,而是必然会同时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因素的深刻影响。例如,在民法中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变革、发展和不断完善早已不只仅限于一国之内标准,而是与国际统一的标准相一致,即体现出国际化。例如,商法交易的性质原本就是世界性的,基于人类一般理性和合理习惯,最容易形成世界统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契约法,以及贸易投资、土地租赁、公司行为、公司证券的上市与交易、金融管理等所涉及的技术性强的法律已经超越了国界。公法领域同样具有国际统一化的发展方向,在此并非指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规范,而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和法治精神。例如,宪法和宪政制度,有关公民权利、自由和人权保障制度,行政法治原则,刑事法特别是刑诉法诸多立法精神、原则及运作规程等。又如,世界范围内的打击“三股势力”(指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势力)的规范、打击各种跨国犯罪的规范及机制、各国反贪反腐倡廉法律及其制度等,都充分体现出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许多共性,都存在着国际统一性的发展趋势。与此相适应,我们从人类共同价值观和共同需求出发,在全球化时代必须转换比较法研究的范式,这种转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