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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四、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税制基础


  

  家庭申报制度的引人并非单纯的征管方式上的改革,而是关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价值取舍和道德观念的转型。如果仅仅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引入家庭申报制度,其结果也不过是两套并行制度的简单拼装或嫁接,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或义务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要引入家庭申报制度,真正实现其固有的制度价值,首先有必要考察该制度的宏观税制环境。


  

  (一)各国和地区推行家庭合并申报的制度基础考察


  

  就家庭合并申报的税制基础而言,当前允许家庭合并申报的27个国家和地区[23]中,仅有中国香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他26个国家均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如法国将家庭成员的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所得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在考虑家庭成员的情况后,适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在美国,无论夫妻单独申报还是个人申报,都应当汇总所有导致个人财富累积增加的不同形式收入,再做统一费用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当前采用家庭合并申报的国家和地区中,大多数国家考虑了家庭因素并规定相应的家庭生计费用的扣除。如美国规定,纳税人扣除其子女或抚养人的相关费用。巴西则规定,符合规定的被抚养人可每月扣除90雷亚尔,纳税人承担的赡养费用、纳税人及其抚养人员的医疗费用及教育支出等可以在税前扣除。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含抚育和教育未婚子女的费用扣除,为鼓励抚养多个子女的纳税人,给以其勤劳所得5%-15%的特别扣除。卢森堡则规定,疾病、意外事故和照料亲属的支出,如超出纳税人所得的一定比例,可以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一些额外的家庭费用如残疾、看护亲戚或儿童支出,可以按附加比例扣除。在少数未规定家庭生计扣除的国家中,希腊和挪威均规定了子女的专门宽免额,在科特迪瓦家庭状况也能够影响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只有塞内加尔、牙买加、波兰完全未考虑抚养、赡养等家庭因素。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上,允许家庭合并申报的大多数国家,如法国、德国、美国、瑞士、卢森堡、菲律宾、泰国、巴西、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以纳税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的征管方式,仅西班牙和挪威采用源泉扣缴为主、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


  

  (二)家庭申报制度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天然契合性


  

  由上述推行家庭申报制度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考察结果来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基本以综合所得税模式为基础,家庭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影响因素,家庭合并申报也建立在较为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之上。如果说各国立法家庭申报制度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关系密切的话,那么,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即有必要在理论予以进一步的确认。


  

  与分类所得税制所不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评价的是作为“各种消费权力的市场价值与拥有产权的财产价值”的增值额的所得取得对纳税人整体消费力和财产价值的改变。由于评价的是特定主体的总体支付能力,应税所得并非单纯汇总之后的各类所得,更关注所得取得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该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家庭生计支出。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无法将家庭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明确而具体地归属于特定的家庭成员。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强调,“由于家庭本身高度的紧密性,只有分离桌子与床之后,才能达到夫妻分离课税的目的”[24]。因此,在以支付能力作为课税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便成为符合逻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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