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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三个要素

  

  “笑口常开”酒瓶及包装盒的户外广告照片。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还提交了杜康酒外包装、西凤酒、道德人家酒外包装等图片证据。其中,名称为“包装盒(酒)”、公开号为CN323984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公开了八角型的铁盒酒类的外包装。名称为“酒盒(濮阳专供宋河粮液)”,公开号为CN3552491,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该外观设计公开了类似八角形包装盒、正面为枣红色底色、四个侧面为金色底色的组合包装盒。杜康酒的外包装亦为八角形铁盒,其正面为枣红色、侧面为土黄色。此外,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提交的西凤酒的照片仅显示出酒瓶的瓶身为透明玻璃瓶,形状为上细下宽。公开号为CN3556149、 CN3556151、CN3106799等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上显示的外观设计均与湘窖公司或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产品的酒瓶差异较大。


  

  湘窖公司称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于2008年12月左右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大道北52号购买,并提交了编号为0701139的《收款收据》一张。该收据上无日期、无客户名称,在“名称及规格”栏上记载着“笑口常开32。”,数量为2,单价为60元。该单据上盖有“广州市芳村区金城烟酒销售部芳村分店”的印章。2008年12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邵工商案字[2008] 197号《关于徐梨花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决定》,载明:2008年1月份,徐梨花以42元/瓶的价格从广州购进110件(总计660瓶)由华明公司和笑口常开公司生产的“笑口常开”酒,该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湘窖公司的“开口笑”酒非常相似。湘窖公司的代理人于2008年年底、2009年1月左右,分别在东莞、惠州、韶关等地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购买到“笑口常开”白酒,公证购买的产品的外包装照片与湘窖公司所称在广州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装潢相同。湘窖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被控侵权的32度“笑口常开”白酒的包装装潢与湘窖公司32度“开口笑”白酒外包装为八角形的铁盒,主要色调为土黄色,酒瓶为底部圆形、上部细小的半葫芦型的透明玻璃酒瓶,瓶身的颈部与瓶盖衔接部分为一凸起的平台,瓶盖均为上部略大的圆柱型,两者包装装潢近似。


  

  笑口常开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白酒、饮料销售。赵燕德是广州市荔湾区金铖百货经营部业主,其经营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52号,经营范围为烟(持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经营)、百货零售。湘窖公司提交了6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三、当事人诉辩


  

  湘窖公司诉称:湘窖公司请求保护的32度“开口笑”酒的酒瓶、酒盒设计时间为2006年9月,使用时间是2006年10月,其在广东、湖南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推广,产品深受市场欢迎、利润可观,总销售量高达17.24亿元,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赵燕德销售的32度“笑口常开”酒包装装潢与之近似,并跟随湘窖公司“开口笑”酒在其他地域相同的市场范围内销售,造成误认,并被查处。三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湘窖公司知名商品32度“开口笑”酒的酒瓶及外包装酒盒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华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笑口常开公司、赵燕德停止销售32度“笑口常开”酒所使用的酒瓶、包装盒,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广东卫视公开声明“笑口常开”酒侵犯了“开口笑”酒瓶、外包装盒;3、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赵燕德赔偿侵权期间给湘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4、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赵燕德赔偿湘窖公司侵权调查的一切费用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5、华明公司、笑口常开公司、赵燕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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