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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确定性与法的正当运用间“往返顾盼”

  

  (二)法律逻辑的贫困


  

  “逻辑的方法与形式满足了每个人内心对明确和稳定的期盼,可是‘明确’,一般而言,只是幻想,而‘稳定’更不是人类的命运。逻辑的形式背后,隐藏着一个判断,是有关于在彼此竞争的法律论证之间对其相对价值与意义的判断。或许这个判断通常并没有明白陈述出来,甚至不为人意识到,但它却是这整个过程的真正根源与中枢。”[15]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在制度竞争、理念竞争中,法律逻辑有着其不能掩盖的贫困。


  

  1.法律哲学之无逻辑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层积”,自由法学派所认为的“人类生活环境需要”,无论哪一学派都认可法律具有自然法学派所强调的理念,诸如:公平、秩序、对生命的尊重等等。这些作为法律来源和标准的理念是先验的前提,无需也不能进行逻辑论证。“我们极为错误地认为死亡是一种恶。……。死亡无非是两种情况之一。它或者是一种湮灭,毫无知觉,或者如有人所说,死亡是一种真正的转变,灵魂从一处移居到另一处。如果人死时毫无知觉,而只是进人无梦的睡眠,那么死亡真是一种奇妙的收获。·一。另一方面,如果死亡就是灵魂一处迁往另一处,如果我们听到的这种说法是真实的,如果所有死去的人都在那里,那么我们到哪里还能找到比死亡更大的幸福呢?”[16]从苏格拉底的逻辑分析看,死亡确没有什么不好,那么在对死亡赔偿进行民事审判时可不可以据此认定没给亡者造成危害呢?这当然是不可以的,即使不知道为什么,生命就是有着最高价值。


  

  2.法律规定之无逻辑


  

  “逻辑的指导力并不总是沿着独一无二且毫无障碍的道路发挥作用。一个原则或行使,当推到其逻辑极端,也许会指向某个结论。而另一个原则或先例,遵循类似的逻辑,就可能会指向另一结论且具有同样的确定性。” [17]如在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设置的场景中:假如你驾驶着一辆电车在轨道上疾行,刹车失灵了,为了回避即将撞上前方5个工人,你把电车拐到前方只有一人的岔道,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挽救5个人的生命,在这个场景中法律认为你的选择是正当的。但是如果你不是司机,而是旁观者,为了挽救5人的生命,你把你身边胖子推下轨道挡住电车,你的选择正当吗?[18]在这两种几乎等量的价值取舍中法律却做不同的规定,其中的逻辑在哪里?


  

  3.法律发展之无逻辑


  

  杜牧“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杜牧若在今天即使不构成重婚,也会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上的过错。再譬如我们对同性婚姻的认知,支持同性婚姻的逻辑是这种婚姻无被害人,如果我们接受这个逻辑,那么我们可不可以以此为由接受无被害人的乱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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