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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确定性与法的正当运用间“往返顾盼”

  

  法官对案件处理也有两个层次,即“辩法析理”与“案结事了”。“辩法析理”是法官沉默地对是非曲直做出认定,并不追求双方当事人对这种认定现时认可,而“案结事了”则与此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接受有着更积极的追求。


  

  (四)民事审判方法模型


  

  “人们也许会想,任何法官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司法决定的过程。然而,没有比这离事实真相更遥远的了。”‘日复一日,以不同比例,所有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成这种奇怪的化合物。……法官并非安坐在法官席上,而是插手了这配制。这些因素并非偶然地汇聚在一起,而是有那么一些原则—无论它们是怎样地未加宣告、难以表述和下意识—调整了输入的成分。”[7]


  

  能否由法官任意调配输入的成分呢?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对案件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如果案件结果过分依赖承办法官个人倾向:有的接受法律真实,有的追求客观真实;有的奉行法条主义,有的坚持根本正义;有的侧重辨法析理,有的不到案结事了绝不罢休,这会是一种可怕的状态。对于所服务的人民来说这是不公的结果,其背后常常隐含对法官品行的巨大怀疑。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一个痛苦的经历,在和同事声嘶力竭地争论之后各自保留,事实上形成各自为政的状态。对法律没有确切的预期,对观念没有基本的共享,很大可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导致司法制度的断裂。


  

  也许实践中所谓两种司法理念的对垒并没有我们想象的严峻,在偏重法规范性的时期其实法官也在个案正义感的压迫下有所退让,在偏重办案效果的同时法官也没有忘记法律的尊严。我们不应在两难中做出非此即彼的平面选择,民事审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官不断地在两者之间“往返”,以一方为基点,向另一方“顾盼”,我们在描摹这个动态过程时还需要给民事审判方法找合适的基准,在这个基准上我们面对现实、追寻理想。据此,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法基本模型应如下图,具体解释将在下文逐一展开。


  

  二、认定事实: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往返顾盼”[8]


  

  (一)真相的“真相”:真相都能发现吗?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文化里,真相定要发现,真相确能发现,真相终将发现。在传统的公案小说里,观众有着全知全能眼睛并以此要求法官,不达其者就要受到谤议,直至今日对法官还有着类似的期许,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明察秋毫”、“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平反昭雪”,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如此,不可能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实现完全的客观真实。


  

  “如果人们重构关于发生了什么的记忆而不是恢复一个特定的记忆表征,那么你可能会预期到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扭曲,即重建的记忆与真实的事件不相同。巴特利特最早证明了记忆的扭曲,他的研究极有影响。在他的经典著作《记忆:一个实验和社会心理学研究》中,他采用了一种研究程序来证明个体先前的知识是如何影响他们对新信息的记忆方式的。”[9]如此看来,记忆都可能发生扭曲,没有亲历现场的法官更是没法秋毫毕现地再现真实,这是真相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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