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大。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但司法解释却指出“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第三者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对受害方进行了补偿和抚慰,伸张了社会正义。因此,我们建议,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作者简介】
何晓航,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何志,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案情详见徐寿松:“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1日。该案的裁判意见认为,双方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
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
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案情详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原告提出空床费 4200元的主张,由于该笔费用是指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给予一定补偿的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参见孙欣:《忠诚协议的法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级硕士论文。
参见“夫外遇妻索空床费,忠诚协议判无效”,载www.chain.com.cn,2011年6月26日访问。
强音:“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载《学理论》2010年第11期。
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2期。
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张玉英等:“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隋彭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李恩树:“专家称夫妻间可签‘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载《法治周末》2010年11月10日。
何志:“如何看待这份保证书的效力”,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2日。
梁慧星教授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参见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同注。
徐寿松:“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1日。
王忠旭:“‘忠诚协议’引发的法律思考”,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同注。
参见《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
婚姻法》第
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李绍章:“从两则案例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载www.fl365.com,2011年7月2日访问。
苏力:“酷 (C001)一点”,载《读书》1999年第1期。
。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77页。
何志:《
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43-544页。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同注。
同注,第550-5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