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他山之石,可资借鉴。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保证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不少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明确规定了“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款后段规定,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概括性条款。婚姻及性之关系在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他人的案例中,最为突出,而此显与传统道德观念有关,其主要案例,如与有配偶者相奸、私娼馆容留有妇之夫与人通奸、强制性交有夫之妇。实务上此等案例得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款后段请求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慰抚金)。[24]在我国,《婚姻法》亦有明确规定,第46条规定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将夫妻不忠纳入《侵权责任法》调整。不过,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权行为时,则他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25]
因此,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纳入《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排除当事人对因违反忠诚义务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合同设定,依据损害后果、赔偿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才是理性的做法,才让理性代替了感性。一言而蔽之,让法律的回归法律。
六、路在何方: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立法完善
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解“燃眉之急”,即《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完善;第二步是“长远规划”,即《婚姻法》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完善—明确配偶权和请求权基础
1.明确夫妻不忠属于侵害配偶权,配偶权属于民事权益的组成部分。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时,明确配偶权属于民事权益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