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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

  

  四、思考之三:夫妻忠诚协议是否为《婚姻法》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为婚姻法所调整,同样存在纷争。赞成者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的裁判评理认为,夫妻双方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17]显然,该案的裁判意见是适用了《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亦有学者认为,夫妻的忠实义务已被《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升华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18]否定者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旨在提倡,不在强制,违背忠实义务的一般行为不属于离婚时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9]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应为《婚姻法》所调整,是由于如下原因。


  

  第一,依据夫妻忠诚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不能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因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而支付类似“不忠赔偿款”或者“空床费”的,只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笔者认为,1.严格执行《婚姻法解释(一)》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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