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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协调

  

  土地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定空间权后,再设定普通地上权后,如果二者的权利范围发生冲突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土地的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定区分地上权后,区分地上权人自得对于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一定空间使用收益,则土地所有人已无法再将该土地设定普通地上权于他人,普通地上权人行使土地范围与土地所有权人相同,及于土地之上下范围,此际与先设定之区分地上权所使用之范围势必冲突,该区分地上权人自得本于优先性加以排除。”[7]另有观点认为:土地所有权人设定区分地上权后,仍得再设定普通地上权,但普通地上权的效力在先设定的区分地上权的空间范围内,自始呈睡眠状态,在区分地上权消灭前,实际上不得利用。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区分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固不得再设定普通地上权,但经过区分地上权人同意,得再次设定普通地上权。在这种情形下,区分地上权进人睡眠状态,普通地上权人得利用土地之全部空间。[8]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土地所有权人如经区分地上权人之同意,可设定普通地上权与第三人,而普通地上权与区分地上权重叠部分,区分地上权进人睡眠状态,普通地上权人得使用土地上下之全部。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土地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定空间权后,仍然可以再设定普通地上权。因为土地可以立体分层,土地所有人可以将土地特定的空间范围设定空间权。当普通地上权人和空间权人的权利范围发生重叠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权利设定的先后来判断,哪个权利对特定空间享有支配权。因为空间权和普通地上权都是用益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空间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又根据物权的优先性,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所以当空间权与普通地上权权利范围重叠时,后设定的权利不得损害先设定的权利,对于特定空间的使用,应该是后设定的权利进入睡眠状态。


  

  三、土地空间权重叠设立的冲突及协调


  

  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利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地下空间可以立体分层,能否在不同的深度同时设定空间权?如果设定空间权后,再设定空间权,是否应征得既存空间权人的同意?《北京市中心城中心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04年-2020年》将地下空间的层次分为:浅层空间(-10米以上);次浅层空间(-10至-30米);次深层空间(-30至-50米)和深层空间(-50至-100米)等4层。在这些不同的深度,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设定数个空间权,如果彼此的权利范围不同,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分别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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