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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的国家亲权悖论与修正

  

  保护儿童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不但在一般人权公约或文件中有明确体现,而且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些列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公约或文件。比如:《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保护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规则》、《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决议》、《<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等等。由于儿童权利在未成年人司法中最容易被忽视、排斥和侵害,所以这些专门公约或文件除《儿童权利公约》部分含有对未成年人司法的规定,其他的都全部是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可以说它们与其他一般人权公约或文件的有关条款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司法国际准则。纵览这些未成年人司法国际准则,无不以保护儿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无不是对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未成年人司法国际准则就是未成年人司法中保护儿童权利的规则。它对以国家亲权为指导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忽视和排斥儿童权利的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北京规则》第1条和第5条的规定体现了要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干预思想,以减少其干预对儿童可能带来的伤害;《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利雅得准则》第5条和第56条都对废除身份罪的规定,《<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第8条更是明确建议:“缔约国废除有关‘身份罪’的条款,依法对儿童和成年人实行平等待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北京规则》第17条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也要遵守正当程序的规定;《北京规则》第4部分对非监禁待遇特别是社区处遇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很多公约或文件都规定罪错未成年人不但享有被控成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还应享有特别权利,比如要求合适成年人在场权、隐私权、同成年人分开羁押和审判权等。


  

  当然,儿童权利并不是要排斥国家亲权,更不是要抛弃未成年人司法,而是强调要以儿童权利为逻辑基础的理论修正。儿童权利离不开国家亲权,未成年人司法也需要国家亲权,但是西方传统的国家亲权论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被批判地吸收:未成年人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国家负有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职责,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利益而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应以保护其权利为准则,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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