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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问题初探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演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许多基本法律都尚未颁布,法院审判工作大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更多时候只是依据政策在开展审判工作。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工作早已存在,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召开的司法审判工作会议就已指出:要注重编纂法典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毛泽东主席当时更是强调“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因此,总结案例当初就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且这些案例在效力上在当时甚至可以被直接援引,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当时法院审判现实处境的需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得以恢复并得到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法制的不适应性问题凸显。为了应对这种不适应性,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官方不是使用“判例”,而是使用“案例”来试图予以解决,这也为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定下了基调。


  

  之前,最高法院以一般文件下发一些典型案例的做法实质上是通过类似于内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人治思维模式的指导。而从1985年最高法院创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9〕(下称《公报》)开始,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可谓意义重大。这些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它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学者们为说明某种观点而编撰出来的教学案例。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10〕1985年开始以《公报》形式登载案例已表明我国的案例制度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在案例载体上实现了从内部文件到公开刊物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发布程序上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同时它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形成的雏形。


  

  2000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自身的判决,可以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公报》上公布“有重大影响的”和“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裁判文书。尽管裁判文书在公布之前需经过一定的挑选与加工,但实际上与以《公报》方式发布案例性质基本一样。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简称“二五改革纲要”),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其中“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等概念更是第一次得以正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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