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悬念、但有完美结局始终是商业性文学艺术圈套作品的追求,就如同达芬奇密码和国家宝藏,在他们眼中:一个成功的圈套才算得上是一个真正的圈套,一个根本说不清道不明的圈套,才会真正令人着迷,就像在9·11事件中,美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宣称这是基地组织干的,并据此发动了反恐战争,但美国“揭露9·11真相的学者”组织和欧洲议会议员朱里耶托基耶扎却认为这是美国政府的圈套,布什政府不仅允许9·11事件的发生,甚至也许导演和雇用了恐怖分子来制造这个事件,以便推动政治议程。从性质上讲,诱惑侦查就是一个圈套。我们分析这个圈套的目的与文学艺术圈套作品的追求恰恰相反,我们不仅关注在侦查中成功的圈套,更关注那些失败的或者违法的圈套,最终的目的在于揭开笼罩在这个圈套之上的重重轻纱,去探求它的真正容貌,并为它带上一副法制的枷锁。
【作者简介】
高洁峰,单位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李志勇,单位为云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杨志刚著:《诱惑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第233页。这是一种秘密行动:警察假扮成非法贩毒者,而不是非法购买毒品者。代理人谨慎地设计,将过去查获的毒品在控制下卖给自诩的购毒者。
内容主要是:一、对于“假买”与“假卖”两种方式持容许态度;二、规定了适用案件为毒品及其相关犯罪;三、规定了诱惑侦查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四、规定了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五、规定了禁止行为。
(美)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蒂默著,周叶谦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页。一九八七年六月,一名特别教育安全人员被控告渗入到一个专门指导对亚特兰大杀害黑人儿童的犯人进行社会教育的团体。在一个三十多人的聚会中,这位秘密警察竟然声称:“我认为在亚特兰大唯一能制止杀害(黑人)儿童的方法就是我们的团体解散,然后去杀死白人的儿童。”
(美)Hampton v.united States,1976。汉普顿在不知毒品提供方和买方分别为侦察机关的情报员和侦查员的情况下,从提供方获取毒品卖给买方。因为汉普顿事前具有犯罪倾向,辩护人放弃陷阱之抗辩,他提出了本案侦查违反合法诉讼原则的辩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侦察机关的情报员向汉普顿提供毒品,确属犯罪行为。但是基于汉普顿事前已具有犯意,故不能以侦察机关的有关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为由,来救济被告人,因此维持了原有罪的判决。
在一九九四年United States v.Hulett一案中,第八巡回法院的一位法官就认为,反向刺激不仅仅违反了正当程序还会引起政府内部的腐败,政府代理人根本就不应该介入贩卖可卡因或其他毒品的活动中去。
(加)克里斯·马泽尔著,赵苏苏译:《洗钱》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在本案中,加拿大警方对每一名嫌疑人都进行了窃听,了解到这些哥伦比亚毒贩预谋将几百万美元走私回南美,但他们考虑让对方这么做,以便下一回毒品运来的时候,好逮个大的。他们不想把此案办成一起“纯”阴谋的案件,即逮到坏人,没有查获毒品,最后他们还是没有那个耐心去等待。
俞波涛著:《秘密侦查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启动诱惑侦查的证据标准为对象具备犯罪预备;二、诱惑侦查的方式仅限于“假卖”;三、开展此项诱惑侦查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缉毒侦查部门;四、规定了立案地所在市州级公检法三长协商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目前的模式为公安局长审批省公安厅备案,同级检察院审核监督立案。
(美)韦恩W·贝尼特、凯伦M·希斯著,但彦铮等译:《犯罪侦查》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706页。美国的沃科尔教授和约翰逊教授对此评价认为,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起诉、监禁,其实质是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能力;而没收其犯罪财产的措施则是破坏和削弱其非法组织从事毒品等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
杨焕宁、陈立华、王霖霖著:《禁毒知识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布告牌上写着:预先警告!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走私毒品将被判处死刑。下面则有一行小字:要清楚你究竟带了些什么!
(美)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著,周叶谦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通俗地将其称之为经验,直觉能够帮助侦查人员迅速作出决定而没有必要进行系统的评估——诸如全面权衡采用某个行动可能带来的诸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在心理学理论中,直觉通常被视为一种无意识的选择,笔者倒认为将其理解为一种能力,一种因为阅历或者教育(这里特指的是因为失败而吸取的教训)而获得的储藏在潜意识中的知识体系。对于直觉强的侦查人员,我们称之为经验老到。
《庄子·秋水》。
(英)《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条例》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第400页。
(美)乔治·D·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B·斯奈普斯著,方鹏译:《理论犯罪学·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第155页。
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编:《毒品案件侦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第167页。在这些规定中,五不行的范围中有三项禁止引诱偶犯,一项禁用使用色情,另一项禁止密探自己出卖假毒品,又买回而指控他人,而十一可以则是一些技巧性做法。
(英)伊冯,朱克斯著,赵星译:《传媒与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关于
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所谓的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了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所谓的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所谓的间接引诱,是指特情通过运用间接性手段引诱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谓的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
享有诱惑权的只是国家,具体的是各侦察机关而非侦察部门、其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任何部门、个人性质的诱惑行为都不属于诱惑侦查的范畴,均属违法或犯罪行为。
(美)杰弗里·罗宾逊著,新馨等译:《洗钱》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一九九0年该机构利用一个在委内瑞拉的联络员巧妙地将一吨纯可卡因偷运进美国。原计划是利用它来诱捕毒品商,而实际上这些毒品只是在街头卖掉了事。多亏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60分钟”电视节目的调查技巧,使这一事实在三年之后就大白于天下。后来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披露,当中央情报局联络员试图取得毒品管制局的支持时,该局指出这项计划行不通并且拒绝参与。
李郁军著:《公安局长导演的缉毒假案》载《检察日报》2002年12月19日。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原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为破案立功,以支付高额运费为诱饵,引诱无辜出租车司机荆爱国运输毒品,致使荆爱国被判处死刑。直到二○○二年甘肃省公安厅对全省重大毒品案件进行复核时,才发现并纠正这起错案。
《检察风云》中国检察出版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主办2000年第3期,第6页—第9页。当地公安机关为创收,各内设部门或成立“查禁办”或动用职权,以打击卖淫嫖娼为名,通过组织和控制一批卖淫女去咬住一个个真真假假的嫖客,甚至公民仅因路过此地被性产业人员套住,而进入圈套被公安机关以嫖娼处予高额罚款,已经检察机关查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非法诱惑侦查的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