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行为
高洁峰;李志勇
【摘要】诱惑侦查的核心是国家作为诱惑者诱使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此种激励型侦查实践的核心在于,需要刺激犯罪的实际发生。与卧底侦查相比,诱惑侦查并不是一种对付有组织犯罪和职业型犯罪分子的专用武器,而是可以广泛利用于各种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预备贩毒案件;诱惑侦查;反向诱惑侦查
【全文】
目前,诱惑侦查已经是一种颇受争议的主动且秘密型的侦查方式,学者们对它存在的合法、合理与否存在着诸多的争论,而在所谓预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所采用的“反向”诱惑侦查更是成为了争议的核心。本文立足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一次粗浅的阐述。
一、反向诱惑侦查的概念
预备贩毒案件,从广义上讲,包括了所有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的毒品犯罪案件,从狭义上讲,特指贩毒分子准备购买毒品这类特殊的犯罪预备案件,本文立足于其狭义定义来加以讨论。预备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是诱惑侦查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方式,与普通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呈现顺向实施(也称为顺向刺激,Straight sting)不同,这种侦查方式被称为反向诱惑侦查,也称为反向刺激(Reverse sting)或者反向购买(Reverse buy)[1]。简而言之,就是在贩毒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及其代理人冒充毒品出卖方,以引诱毒品犯罪分子前来购买,在发生交易后将前来购买毒品的犯罪分子一举抓获的特殊侦查方式。
2003年3月,联合国禁毒署在《控制毒品相关犯罪模型法》的第6章《有助于调查的措施》第2节《秘密行动》中对实施反向诱惑侦查做出了规定。[2]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待反向诱惑侦查的态度是不完全相同的。这一侦查方式在美国(与顺向诱惑侦查同样)得到了广泛地使用乃至于滥用,在使用范围上扩展到了其他类型的案件,采用的方式有口头怂恿,如美国民权同盟提起的对洛杉矶教育区的诉讼案;[3]也包括采取行动,如在汉普顿一案中使用的双向引诱[4]。从总体上讲,美国司法部对于这种侦查方法持相当的许容性,各巡回区法院之间则存在着认定上的分歧,[5]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对反向诱惑侦查的问题表明立场。加拿大警方则更富有创造性,他们创建了“纯”阴谋的案件,并以此为由打掉了一个哥伦比亚的贩毒团伙。[6]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欧洲人权法院“侦查人员虽然可以被引见介入某项随时可能发生的交易中,但是绝不能为某项交易创造交易条件”的明确规则,因此反向交易在欧洲是非法的,[7]但是这一立场并不足于阻止欧洲各国的侦察机关在工作中偶尔为之。在我国,1995年云南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侦查预备贩毒案件暂行规定》[8]和2001年四川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的意见》规定了对预备贩毒案件可以开展反向型的诱惑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