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矫正对策
1.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适用缓刑、免刑条件
当前我国关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部分渎职侵权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够清楚,如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理解,目前虽然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细化,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如何统一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识,两高应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首先要明确对“情节严重”、“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性用语的法定情形。对于渎职侵权的“情节严重”应采取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必须排除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还要运用列举方式明确“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此外,还应具体规定与犯罪情节相对应的量刑标准,合理设置量刑幅度。
2.强化侦查、公诉部门沟通机制,推行职务犯罪第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
检察机关内部应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实行公诉向前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向后延伸,服务于公诉,两部门及时消除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2009年四川省检察机关试点建立了职务犯罪判决裁定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该省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人数同比下降14.89%,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同比下降7.14%,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透露,最高检拟出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以解决当前一些地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这将减轻下级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受到的各种干扰和压力,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上下级共同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的举措将会对遏制不合理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3.提升渎职侵权的办案水平,强化证据意识
渎职侵权犯罪的对象多为高智商和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的手段较为隐秘、狡猾,侦查取证难度也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机关要通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多形式多措施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侦讯技术。同时充分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解决好配套措施,真正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努力实现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转变,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的发生。针对证人证言的可变性,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实行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重要证据的复核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