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难度大
渎职侵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具有一定活动能力,侦查取证难度大,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影响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为一般案件,客观上为缓刑和免刑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也导致了案件判决的轻刑化。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社会危害
1.引发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渎职侵权犯罪也是一种腐败,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过多对普通老百姓的实际意义是,腐败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这不免给普通老百姓一种“官官相护”的自然联想,动摇其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司法公正的预期,引发其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2.严重背离严格办案的司法原则
刑法虽然对渎职侵权犯罪设有可适用缓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比较原则、可选择性的,适用缓刑、免刑不是渎职侵权犯罪必然的刑法评判结果。实际上,绝大部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失公正。这种量刑上的失衡,严重脱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有悖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原则。
3.削弱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影响力
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等突出问题。在许多渎职侵权案件侦破中,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往往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使案件得以侦破,轻刑化结局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削弱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损害了反渎工作的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
4.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在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的情况下,大量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会抑制刑罚特殊预防作用的发挥,使法律对罪犯的威慑力和对犯罪人的感召力大打折扣。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不力,对其他在职人员形成了渎职侵权犯罪容易逃避惩罚或从轻处罚的错误观念,极易助长他们的仿效心理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遏制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