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研究
陆达新;胡彬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全文】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2010年12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审议《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该《若干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为反渎工作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但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拟就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主要表现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以我院2006年至2010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情况来看,获得有罪判决的17人中,其中6人因另有受贿情节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11人中7人被判缓刑、免刑,比例高达63.6%。特别是2009年以后查处的案件,适用缓刑、免刑比例高达100%,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此外,渎职犯罪在立法上也存在轻刑化。现行刑法对于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可以概括分为两类,一般渎职犯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一般为10年有期徒刑,而同为职务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从法定最高刑可以看出立法对于“贪利型”犯罪的处罚要重于渎职犯罪。另外,与非职务犯罪相比,如诈骗、故意伤害罪等,其处罚更轻。从危害后果讲,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之普通公民犯罪更为严重,因此也应受到法律上更为严格的惩治。恰恰相反,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规定过轻,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极不相当,表现出“当严不严、罚不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