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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立案监督新规相关问题思考

  

  立案监督的目的是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立案监督能否顺利进行,与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合理设置相关。要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可在《规定》中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检察机关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程序予以监督。当前立案监督只有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才能达到监督制约目的,而要公安机关的配合不仅要有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可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只有“应该”规定,而没有不作为的后果,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会流于形式的。


  

  (二)增强立案监督意识,疏通立案监督渠道


  

  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学习上级关于加强立案监督的有关指示精神,引导侦查监督检察官以对法律负责、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严格执法意识,一方面要敢于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还要善于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与公案机关应就立案监督工作达成共识,通过联合制定工作规则等方法,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当前虽然建立了一些沟通协调机制,但这些协调机制因缺乏执行力,运行不畅。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进行长期有效协调沟通,依托互联网,建立检警局域网,提供查询、合作、监督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配合协作,多渠道广辟案源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合作拓展案源。控申部门接到群众立案监督申诉申请后,认真对线索审查,需要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处理。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加强与监所、反贪、反渎等部门密切联系,形成联动,凝成合力,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烟草、药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机制上的联系和衔接,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主动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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