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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立案监督新规相关问题思考

  

  (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获取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不畅


  

  当前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二是被害人提出。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是从审查案件中发现。按照《规定》,目前从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机率很小,加大了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受普法程度的限制,多数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当事人很少知道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不法的立案或不立案。实际工作中,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发案登记和处罚情况发现。虽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事实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基本上未能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及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发案登记和处罚情况难度相当大。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使得检察机关无法掌握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立案或者违法不立案的情况。《规定》第8条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调查权,因缺乏刚性的法律条款予以支撑,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取得应有的调查效果。有时发现立案线索后,也难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整个立案监督中仍处于被动地位。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不强,办案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是有些承担监督职能的检察人员对刑事立案监督意识不够强, 不愿因监督行为而影响检警的关系和协作。另一方面是监督对象不合作、不愿意接受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被监督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多是反应冷淡消极应付,认为是检察机关在找茬、挑毛病,出风头、捞政绩,工作中不配合,不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甚至不提供材料。对通过立案监督立案的案件,不认真办理。特别是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案件质量考评,怕影响单位的评比工作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寻找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或置之不理。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不配合、不如实提供立案监督相关资料应有什么后果,《规定》中没有规定,这严重地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检察立案监督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立案监督以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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