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自行立案。这种方式适用于解决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种困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案件可能存在错误,需要进行监督的,可以采用直接立案的方式。但自行立案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议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立案审查。
2、当事人依申请启动监督之要求
当事人申请抗诉启动的是对法院个案的事后监督,这种监督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经过审查发现法院的裁判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来维护司法公正;另一种是经过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判正确,应予维护来树立司法权威。鉴于当事人启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抗诉的结果,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只需进行形式上审查即可。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形式上符合规定,案件就应该自动进入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如果案件经审查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当事人又申请撤回申诉的,是否准许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错误达到抗诉标准,检察机关应不予准许;若错误不影响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应准予撤诉,但仍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鉴于维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稳定性的要求,也达到督促当事人及时行权的目的,建议立法适当限制当事人要求启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的期限。比如: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的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作者简介】
王良琪,单位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邓见阁,单位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段厚省:《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2期,第66~70页。
[2]肖晓峰:《效率与公正:直辖市民行检察监督方式选择——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2007—2008)为分析样本》,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点与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
[3]周虔:《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新探》,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第181~182页。
[4]《
宪法》第
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主要的专门性立法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审计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6]张建升:《立足宪政体制合理配置民事行政检察权——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5.9(下),第1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