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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司法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思考

高效司法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启动主体的思考


王良琪;邓见阁


【关键词】高效司法;民行检察监督;启动主体
【全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以及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作为法律监督程序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均应以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有权力定位而无程序保障的现状使得监督权略显苍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缺位带来的监督难题


  

  (一)实践中的两种困境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是指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权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监督的主体。我国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具体案件来实现,而现行监督程序的启动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诉。这种惯用的启动机制决定了监督程序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实践中,可能会因此陷入两种困境。


  

  1、对当事人未申诉的案件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


  

  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针对某一案件的生效判决提出申诉,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与本案相关的还有另外几个生效裁判,审查后发现:存在错误的不是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判决本身,而恰恰是之前的另一份判决。在当事人没有对其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可以主动针对以前的错误判决进行监督?


  

  2、对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诉的问题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针对某一案件的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承办人经审查发现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应予抗诉,而此时申诉人提出了撤诉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否应予准许?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谁有权启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


  

  (二)现行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中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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