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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再次,确立消极行为管辖之禁止原则。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所谓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所谓消极行为是指将某些信息上传到特定或不特定的网址任由他人浏览、读取、复制、下载。如果承认消极行为的管辖权,则每一个网址拥有者在逻辑上就会不确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互联网服务的国家的管辖。但是互联网本身是不允许对来访内容进行区域限制的,而且互联网使用者必须积极搜索才能得以浏览某一网址上的信息,如果忽略了这些事实,势必会造成过多的国际管辖权冲突,而不是解决原来的冲突。确立该原则有利于避免产生国际管辖权冲突,也有利于防止各国刑事管辖权的过分扩张。为保证网络健康良好的发展运行,必须保证网络行为人在上网时的安全感,行为人在没有特定指向的情况下,在本国网站上发布或做出没有违反本国法律的行为,虽然这一行为在他国是违法的,他国也不能以该网站在本国被接触到为由而行使管辖权。


  

  最后,加强国际协作。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要求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时需加强引渡、刑事诉讼移转等国际司法协助。网络的日益普及以及日益高发的网络犯罪趋势,也使得各国应加强联系,应对网络犯罪问题达成国际协议,以便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尤其是跨国网络犯罪。如今已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就网络犯罪问题达成国际条约,例如欧洲43个国家通过了一项惩治网络犯罪的协定,这个条约将像在万维网上的诈骗和提供幼儿色情图片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设定了一个全球的管辖程序来搜索计算机、破译电子邮件和引渡犯罪嫌疑人。虽然部分国家、地区组织为打击网络犯罪作了不少尝试,但是这在网络犯罪日趋高发的态势面前,这些还远远不够。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还需要世界各国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


【作者简介】
赵炎,单位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注释】刘江彬:《计算机法律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赵秉志、卢建军:《中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http://hnfy.chinacourt.org / public/detail.php?id=6368 。
冯震宇:《网络犯罪与网络犯罪条约(上)》,台湾地区智权情报网文章ffice:smarttags" />2002年7月31日。
冯文生:《internet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载于2003年8月《新问题研究》。
潘勤毅:《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构建》,载于2004年3月《江西警官学院学报》。
王双京:《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06>。
《如何确定全球化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载2002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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