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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试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赵炎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全文】
  

  二十一世纪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给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色情、暴力等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而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也呈上升趋势。消除网络负面影响,打击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所应面对解决的问题。就网络犯罪而言,确定其刑事管辖权成为打击网络犯罪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犯罪因其自身的虚拟性、全球性、非中心性等特点,使传统犯罪刑事管辖权适用网络犯罪时面临复杂、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中,笔者将从网络犯罪的概念入手,分析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在适用网络犯罪时所面临的困惑,进而为构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网络犯罪概念之界定


  

  针对网络的普及而带来网络犯罪上升的趋势,我国学术界不少学者已经展开了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就网络犯罪概念而言,归纳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互联网犯罪说、折中说等。


  

  工具利用说认为“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为工具,采取非法手段使自己获利或使他人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1]对象数据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2]互联网犯罪说认为“网络犯罪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犯罪。”折中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犯罪行为。”[3]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应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等。据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应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换言之,网络犯罪就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二、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应用网络犯罪之困惑


  

  因特网(Internet)是目前最具具影响力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有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 协议(TCP/ IP) 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网络空间全球性、虚拟性及非中性化的特点,使得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可以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乃至全球,其造成的犯罪后果也可以遍及数个国家、乃至全球,这让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在适用网络犯罪时,显得难以适应。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在适用网络犯罪时,面临的困惑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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